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相关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进一步提升网络版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成为一道紧迫的时代课题。 网络版权保护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要求,“将网络领域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些省份今年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涉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案件占不小比例,版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不断提高网络版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需要各方协力、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源头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协同保护。 对网络平台来说,应当进一步强化版权合规意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对自身商业模式中的版权侵权风险进行事前防控,引导更多流量向上向善。实践中,一些网络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和保护举措都有待加强,尤其是一些体育赛事节目、热播剧集、文娱综艺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阶段性,如果未经许可传播,会导致版权方的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事实上,在预防侵权内容传播方面,平台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定位到明显属于版权侵权的内容。对平台经营者来说,应当摒弃侥幸心理和“唯流量”错误观念,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审判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版权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各地法院审理了一批重大网络版权侵权违法案件,对恶意侵犯版权的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重点惩治了互联网电影盗版等领域的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实践证明,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才能更好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 与司法保护相比,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等特点。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国家版权局会同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推动网络平台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万余个。随着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版权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关注新的版权侵权样态,发挥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等职能。同时,积极推动版权人与作品传播平台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出台行为规范指引,推动形成版权人和平台的双赢局面。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需要持续提升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上各方参与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网络版权治理,才能形成网络版权保护的社会合力,携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作者陶乾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