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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转载时不我待

2015-12-10 11:55:1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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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法律顾问黄晓: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

曾经有学者预言:再过几年纸媒将消失。我并不认同,但即使纸媒真的消失了又如何?我们现在的新闻机构不也同样有新技术、新媒体吗?无论什么传播时代,我都深信内容为王。只要我们还有一批优秀的记者,能够生产出好的内容,能得到不断完善的版权法律的保护,我们这些所谓的传统媒体仍然会生机勃勃。今天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来谈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想与大家分享三个问题。

问题一:新媒体时代什么最重要?

网络新技术发展到今天,再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来划分已经不科学了。像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所谓的传统媒体,这些年也不只是在种草,同时也养羊,我想今天没有人能忽视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的影响力。那么新媒体时代传播领域到底什么最重要?我认为还是内容为王。

现在的信息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多得杂乱、多得真假难辨、多得让人无所适从。我们传统媒体中负责任的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试想有一天我们这些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停止向商业门户网站供稿,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没有必要亦步亦趋舍本逐末,我们应当站得稳、守得住,要有充分的自信做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内容。互联网时代没有必要把内容都碎片化,公众更需要深度报道,人们不可能天天吃快餐,读者也需要新闻大餐。

问题二:媒体自身的版权意识如何?

我在《光明日报》工作了26年,既当过记者编辑,也长期从事法务工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太乐观。媒体既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作品的使用者,自己生产的作品是希望得到法律更严的保护。但在使用别人作品时,往往又希望法律给予更宽的尺度。在这样的状态中,媒体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才是重要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我们记者并不经常接受版权培训,现在有多少记者知道版权与著作权是什么关系?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有版权,什么样的没有?作者、记者、编辑和媒体这四者对于所发表的作品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当然,记者编辑很多是学新闻和中文的,不可能苛求他们熟练地掌握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那又有多少新闻机构请专业人员经过研究为他们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手册?在国外,大的通讯社、媒体都有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小册子,我们国家的广电系统也搞过,但多数新闻机构没有。我曾经参加过全国机械立项的新闻侵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一些专家也在记协组织下编过新闻采编工作者手册草稿,但是这项工作至今没有得到多数新闻机构的重视和推广。

问题三: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还要解决什么?

这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已经非常丰富了,北京、上海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那么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到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三个。

首先,新闻作品中如何区分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大家知道,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表述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表述我认为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新华社的摄影记者刘卫兵,今年11月初随李克强总理访问韩国的时候拍摄发表了几张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并排前行及他们在一起握手的照片,这些照片看起来只是一个时事新闻,但这几张照片却表现出了几个国家之间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又给人感觉这些照片是非单纯时事新闻作品。

其次,新闻作品的版权归记者还是新闻机构?这在法律上是职务作品问题,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媒体理所应当地认为署有本报记者的作品就是新闻作品,但法院认为需要提供记者和媒体关系的证明。通过多年呼吁,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新闻机构在与从业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应附上一条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这个做法非常重要。

最后,转载的合法性界线在哪里?现有法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或者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司法解释中又扩大到了网络转载。这种规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由于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成为网络新媒体长期肆无忌惮地以转载之名行剽窃之实的尚方宝剑。我们也看到,《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一些限制,比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转载之前要先备案、后付酬等,但在我看来,限定既不够也很难有操作性。

我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终将培养起一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不经允许地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无异于盗窃。我想重申,新闻作品是我们新闻机构的原料和产品,它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合法而有效的保护事关新闻机构的命运,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它在著作权法律中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重要的是我们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拿出更多的精力来梳理、管理和维护好我们的版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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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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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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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与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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