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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诚信需要司法“立木为信”

2015-11-17 07:40:33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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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责虚假诉讼于法有据。这里的“立木”,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也唯有司法做到了让失信者无利可图、有责必究,虚假诉讼的暗流才会消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并在屡禁不止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司法沉疴。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后,因立案门槛的降低,进一步降低了虚假诉讼的成本,司法机关在应对虚假诉讼上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什么会有虚假诉讼?背后无非是利益在做推手。“假案子”乍看上去是双方当事人的你情我

愿,但往往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又消解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进而助推社会失信。当诉讼成了别有用心之人非法谋利的工具,旨在定分止争的司法也就成了新的纠纷与争议的制造地。

法治政府首先应是信用政府,市场经济首先应是信用经济。但偏偏社会公信未立,在一些地区和一些领域,失信反得利、守信却遭损的现象并不鲜见。要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市场经济,就必须与失信行为作斗争。

当然,再发达的法治社会、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也不可避免会有失信行为发生。但只要司法公信在,就能通过司法公正来校正社会失信。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没有了司法公信,信用社会必然难以立足。重建社会公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司法公信的建立与维护起着基础性作用,也是当下中国最紧迫的任务。

在立法层面,应对虚假诉讼

的责任体系已逐渐健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今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都强化了对虚假诉讼的究责。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新加入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次最高法对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进行了认定,并作出了处罚,也只是民事责任承担。该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还有待侦查机关的介入调查。

究责虚假诉讼于法有据。依法而为,是司法的本分,也是司法守信的表现。有法不依,那就是司法失信。诉讼诚信需要司法“立木为信”。这里的“立木”,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也唯有司法做到了让失信者无利可图、有责必究,虚假诉讼的暗流才会消退。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