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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合理限制 杨涛 《义务教育法》中对“就近入学”是这样规定的——“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因此,浦东新区教育局安排了这位女童就读二中心小学而不是最近的小学,就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她的受教育权。 在现实中,教育资源的分布是参差不齐的,如果将“就近入学”解释为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那么,有些时候某些学校就可能因为附近小区生源过多而不堪重负,而某些学校却可能是“吃不饱”。因此,面对现实中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当然要给予教育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情形对学区进行调整,而不是一味地“最近入学”。 不过,问题的另一面是,为何女童所在小区的学生就被调整到较远的不知名学校,而其他小区的学生就使用“最近入学”而在最近的知名学校入学?这样的疑问不光女童的家长会有,很多人都会有。抛开这位女童的事情不说,在全国各地,这种现象其实也是大量存在——明明小区附近有A学校,但孩子偏偏被划到好几公里之外的B学校,而B学校周围小区的孩子却被划到离他们好几公里之外的A学校,这种看得见的不公平让人瞠目结舌。 这种所谓依据“就近入学”进行划分学区的事情,其实有时候还深藏着腐败问题。例如,曾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的李伟明就是利用这种权力来捞钱,他将优质名校迁进相应的楼盘,或将某些楼盘划进名校学区,于是房价飙升,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然后再向李伟明进行利益输送。而这种腐败现象并不在少数。如此,某些小区的学生被划出离他们最近的学校读书,岂能用“就近入学”非“最近入学”,教育局有自由裁量权等理由来让他们心服口服呢? 我赞同“就近入学”不能完全等同于“最近入学”,也赞同需要给教育主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因此,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是无限的,也不能是不受监督的。因而,首先要确立“就近入学”原则上应当“最近入学”,如果不采取“最近入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及时公布;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区划分和调整都应当公开,并且应当召开有社区代表、家长参加的听证会;再次,学生及家长对于学区划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没有合理理由和明显不公正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法院也应当撤销教育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纪检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反腐败力度,防范官员利用“就近入学”来破坏公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