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建记协> 精彩观点 > 正文

媒体是监督者 也是被监督者

2014-03-19 15:55:40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 晋雅芬  
视频加载中...

2014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如此看来,新闻媒体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肩负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然而,充斥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上的虚假广告,却让新闻媒体同时也成为一个尴尬的角色——被监督的对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的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在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消法》不仅让与虚假为伍的厂商、媒体有了麻烦,也对虚假代言者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除了电视、广播、平面、网络等传统广告形式,一种新的广告营销模式——微博植入式营销正在进入消费者的视野。相较于传统广告发布以及传统明星代言中的小心翼翼和责任重大,这种新兴起的“微营销”“微代言”模式看似式微,却因为宣传和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已经引起很多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网友的疯狂吐槽。此次新《消法》中涉及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无疑给新闻媒体和代言明星敲响了一记警钟,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代言,形式即使再隐蔽、再微小,也有着不可回避的风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晋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