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针对有媒体炒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27日,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此番表态在网上受到“力挺”支持。网友们认为这一表态很及时,体现新闻主管部门力挺舆论监督的正确态度,对于矫正视听、修复公信具有积极作用。有网友进一步指出,现实中还存在“隐性黑名单”,即种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活动的障碍、阻力,只有这些“黑名单”不存在了,才是对舆论监督权的真正保护。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少数媒体对此也应该有所反思,新闻活动要符合公众的利益,要做负责任的媒体,
禁止建“记者黑名单”的表态很及时,体现新闻主管部门力挺舆论监督的正确态度。网友“郑渝川”说,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的这次表态,非常必要和及时,不仅重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记者调查采访受到法律保护,指出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已纳入法制化轨道,还强调了舆论监督的重大意义。网友“王南方”说,本人旗帜鲜明地支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府部门应该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办好,把本部门的问题管好,记者有自己的主管部门,不要伸手太长。这样正本清源、掷地有声的表态,有利于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值得赞赏。这才是新闻主管部门力挺舆论监督的正确态度。
“记者黑名单”风波至此有了一个官方定论,对矫正视听、修复公信,有积极作用。一位北京网友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让一度沸沸扬扬的“记者黑名单”风波,有了一个官方定论。这一表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进行切割。建立“记者黑名单”,不是“政策行为”,也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只是部门行为、个人行为。即使极少数单位这么做了,这也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这对于矫正视听、修复公信,无疑有着积极作用。网友“五月指数”说,新闻出版总署能够及时澄清这一问题,对于维护记者的正当权益作用巨大。
保障记者权利是对公民权的敬畏,新闻出版总署作为记者的“娘家”,有必要理直气壮护“法”。网友“丁永勋”说,记者作为一种职业,代表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为职业关系,记者还被赋予了有保障的采访权、发表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可以说,保障媒体记者的权利,就是保障公众的“四权”。设立记者黑名单的想法,已经涉嫌违“法”。新闻出版总署作为记者的“娘家”,有必要理直气壮护“法”,维护媒体记者的合法权益。网友“朱四倍”认为,建立记者“黑名单”是把自己放在了民意和舆论监督的对立面,既体现了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和无知,更表明一些官员存在着土霸王思维,有着严重的权力地盘意识。殊不知,这说到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法律所表明的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因此,不允许建立记者“黑名单”,就是公共理性的提升,更是对公民权利和常识的尊重、敬畏。
不仅要反对那些表面上的“记者黑名单”,还要打击“隐性记者黑名单”。网友“陶短房”指出,即便纸面上的“黑名单”不存在了,那种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活动的障碍、阻力,那种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实际客观存在的“隐性黑名单”,仍然会成为妨碍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拦路虎。事实上,敢于把记者“黑名单”放到台面上的部门、地方终究是少数,但在更多的地方、场合,媒体和媒体人却常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隐性黑名单”的束缚和压力。重申对记者“黑名单”的“从来不允许”是令人赞赏的,但真正让媒体、媒体人产生职业安全感,让媒体和媒体人在日常采访、报道中切实感受到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记者“黑名单”的不复存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权利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
少数媒体也应该有所反思,负责任的新闻事业要符合公众的利益。网友“企业培训”说,不可否认,有极个别媒体记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或者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报道失实和细节不准。另外,一些人害怕记者的曝光,一些人巴不得将事情闹大,站在不同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没错,记者们应该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客观报道事件。京华时报评论认为,新闻出版总署的表态,也同样值得少数媒体深思。媒体和记者需要在新闻活动中切割开个人利益,无论是为了媒体需要、个人荣誉还是发行量。负责任的新闻事业,归根到底都要符合公众的利益。(记者 霍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