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建记协 > 传媒研究 > 正文

共同战"疫" 如何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

2020-03-13 15:41:08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在全民战“疫”期间,一张张照片记录了一个个感人的抗疫故事,这些图片被网友通过撰写图文故事等方式进行传播。许多人担心未经允许转载使用这些图片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如何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呢?

无论是利用相机拍摄还是通过电脑创作完成的任何一张图片,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构成作品。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但并不是任何未经允许或授权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即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作品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总结其中关于图片的法定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图片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报纸和期刊(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在各种平台上的图片作品;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的外)、制作课件、实施远程教育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图片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图片作品。

法定许可的适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满足相关条件,例如:各类报纸和期刊之间转载摘编相关图文故事,并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时就可能构成法定许可;但各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使用网友拍摄的照片、发表的图文故事做培训资料,就涉嫌侵权。

因疫情而通过网络为广大学生授课,在课件中使用网络上的图片,构成法定许可的前提,但必须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且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此种情况仍要符合法定许可的前提条件即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要在使用过程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可。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关于图片的合理使用情形有: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适当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

关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结合上文提到的相关衡量因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为了更加生动地报道疫情相关防控情况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他人拍摄的图片等均符合上文合理使用的情形,无需权利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但是,在全民总动员抗击疫情时,相关网络店铺蹭热点、为了宣传自家产品,未经允许未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就可能构成侵权。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商家,疫情当前,使用网络图片仍应慎重,避免侵权。

共同战“疫”期间,以图传情,需遵守法律底线,才能筑起最牢固的战“疫”防线。

(作者喻航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