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一般是指站在法制的角度去报道新闻。这里的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而其中的“法”,不仅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各地立法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还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发布的自律规则等。法制新闻工作者,肩负着法制新闻宣传报道的重任,法制新闻报道和民主法制建设之间、舆论监督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 做懂法的报道者 由于法制新闻报道属于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报道,报道内容均涉法,而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因此,采写法制新闻,要比采写其他类型报道要求更多,至少在报道时,立场要公正,不能带有偏见。因此,在用词方面,也需做到准确、严谨、简明、庄重。除此之外,还要做到易读易懂,有趣味。 当然,在所有的要求中,“准确”是第一位的。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制新闻既然是一种新闻,在报道时须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新闻价值规律、新闻事业发展规律、新闻宣传规律,真实、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这是起码的要求,这一点与其他类型新闻别无二致。但法制新闻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必有其特色。采写这类新闻,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作为报道者要懂法。如前所述,从法律体系角度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都属于法的范畴。采写这类新闻,不一定所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吃透,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规章越来越多,需要不断学习才知其意。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却是应当具备的。 比如,最常见的一种错误,是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混淆,有很多人经常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随便简称。在公司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均是法定代表人,它是一个自然人,是公司所有事项的最终责任人;而法人,则是一个拟人化的称呼,指的是一种组织,如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是将“侦查”和“侦察”不分。其实这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为法律用语,后者为军事用语。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能称为“侦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把可能涉案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称之为“犯人”,这是法制的进步。但记者在采写这类报道时,经常有人分不清两者的区别,把“犯罪嫌疑人”简称为“犯人”。 在刑事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这两者虽然不同,但并不是说后者就不是死刑。“死缓”也是死刑,只是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期执行,它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措施。有的记者在采写稿件时,对法院的这种表述,认识不清,易将死缓理解成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注意运用法言法语 当然,作为习法学法之人,采写新闻报道必须守法。这是做人的要求,也是一种职业要求。 法制新闻报道必须注意表述准确,运用法言法语。有学者指出,法言法语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为了交流准确便利,每一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语言。这些“语言”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法言法语”也一样,它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等。 在案件报道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记者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词汇,这不仅不是法言法语,而且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侮辱。 又如,经常有人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某某类型犯罪,媒体在报道时也如此表述,其实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乃至法院审理判案,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检察院是否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判罪如何判决,也都要依法进行。不能仅凭主观意志随意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如果是这样,则是把执法当成一种运动,是对法律制度的不尊重。 平衡采访客观报道 采写法制新闻,经常会涉及对一些案件的采访,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平衡采访。 案件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每一种案件都有两方参与人。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存在原告被告之分;刑事案件存在公诉人或者自诉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别。一定是两方存在冲突,需要到法院由法官公正裁判。所以对案件的报道,要对两方参与人均做采访,而不能只采访一方。能到法院旁听,自然可以方便采写,如果不能,也要想方设法采写两方参与人。如果仅采访一方当事人,会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带着倾向性去写报道,不仅不符合新闻报道规律,而且有失公允。 有时,不一定是案件,在监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记者也要做平衡采访。比如,现在在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往往先向其发布处罚告知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进行听证。被处罚的一方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为其辩解。记者在采写这类案件时,也要采写当事人,而不能仅听监管者一方之所言。之所以要做到平衡采访,目的就是要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不能偏听偏信。 另外,与案件报道有关的一件事也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只能报道案件本身,而不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过去常发生这类事情,法院还没有判,媒体就开始渲染应当如何判,干扰司法。有的人,就是被媒体判处“死刑”了,致使法院工作进展下去很被动;有的人,明明所犯罪行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媒体或者出于同情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希望法院轻判。因此,记者在采写这类案件时,无论报道中称轻判还是重判,都是不可取的。(周芬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