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福建省记协)是中共福建省委领导的福建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福建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承担“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导向正确、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媒体服务、行业自律、权益保障、评选表彰、交流合作等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真正把协会办成新闻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全省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第五条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发扬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精神,推动新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和名主持人,培养新闻事业经营管理和传播技术人才。参与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第七条 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新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关爱老新闻工作者。
第八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发挥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健全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和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从业环境。
第九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特别是青年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建立联系新兴媒体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新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协组织、新闻单位特别是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业务交流。
第十二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不断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贯彻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在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发挥记协的独特作用。广泛发展同国际、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配合中国记协做好来闽采访的外国新闻工作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的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时事政治类期刊、新闻教育机构、中央驻闽新闻单位、境外驻闽新闻媒体、专业和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经申请,由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推举本会理事;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一名。以上人员共同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协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届期内主席、副主席缺额或需增补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
副主席、常务理事调离原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和增补时,由原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该推举单位原副主席、常务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工作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该推举单位原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新闻学会挂靠本会。适时召开省新闻“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省新闻“两会”重要工作。省记协秘书处承担省新闻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新闻“两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记协所属的各工作委员会,是省记协的工作机构,在省记协的领导下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程”,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领导由各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推举,省记协任命,每届任期5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和省财政拔款;(二)会费收入;(三)社会、海外捐助。(四)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英文全称是:“FUJIAN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FJJA”。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