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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交流本土吸收 树立语言文化自信 对于外语词的使用,事实上早有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我们应该以科学态度对待外语词,既要敢于交流、不断吸纳,又要将其本土化,而不是盲目堆砌、无条件吸收。”姚喜双表示,要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区分不同情况加以积极引导和规范。 当前,常态化的管理正在发挥作用。我国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来,夹杂使用外语词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即便使用,括注中文译名的方式也正逐渐增多;在政府公文等正式文本中,中外夹杂的现象也在减少。(本报记者张 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