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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之故,“偶像”明星应当承担与其社会影响相匹配的社会约束。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对劣迹艺人是零容忍的。艺人违法或曝出丑闻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艺人要召开发布会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经纪公司“雪藏”,彻底告别演艺事业。比如,2011年,16岁的日本艺人森本龙太郎因为未成年吸烟被演艺公司无限期雪藏。 如此严厉的惩罚态度,一方面因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为平衡不良影响,电视台、广告商会自觉终止与负面“偶像”合作。另一方面基于日韩两国娱乐产业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一套强有力的行业制度规范。比如,韩国演艺界的行业协会威信高,一旦艺人违法,协会轻则警告,重则直接封杀。尽管国情不同,但两相对比,这厢艺人甚至在接受调查的同时,还参与商业推广活动,艺人及其经纪公司无视社会舆论,报以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消极态度,实在有天壤之别。 如果行业内部对负面“偶像”缺少监督,反而为其站台洗白,就成了宣传负面言行的帮凶,更是做出了不良示范,即犯错者反而获益、违法者依然吃香。演艺行业缺乏权威性的行业组织,利益基础上的圈子意识、不得罪人的“好人”风气大行其道,是造成我国目前演艺行业负面行为得不到遏止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在此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大部分艺人管理、规训仍旧主要靠各自单位和公司。而一些地方性质的演员工会,其会员主要是以影视拍摄基地内的群众演员为主,并不包括知名演员。一旦明星演员出现有悖职业道德和行规的问题,行业组织几乎发挥不了规范力与约束力。 近几年来,“偶像”明星吸毒、嫖娼、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破窗效应”愈演愈烈,对社会认知尚未成形的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示范。关键是,舆论冷却之后,当事人照样粉墨登场,负面行为成本太低,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持续性的破坏。由此,我们恐怕要付出演艺行业整体信用下降和下一代健康成长受阻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