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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16-05-11 11:42:52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杨晶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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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些媒体为了快速传递消息,抢先发布头条,往往会出现采访不深入的情况,获取的信息失真、失实很容易侵犯新闻人物的隐私权

●挖掘隐私内容被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当成迎合客户口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利益驱动是导致侵害他人隐私权消息频出的重要原因

在全媒体时代,各级各类媒体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传播假新闻而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大众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的关注。侵犯公民隐私的出现不仅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也极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规避其中隐藏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已经成为新闻传媒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涉及隐私事件的报道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已成为亟须探讨的问题。

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也给媒体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全媒体状态下大量消息通过图、文、电、光等形式全方位地传递出去。人们的隐私空间在全媒体时代也逐渐缩小。隐私权即是公民享有的不想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涉隐私事件的报道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对除恶扬善、维护社会良俗公序有积极意义的则值得提倡。例如,曝光贪腐官员的行踪路线和腐化生活让他们无处可藏,对于监督腐败、净化社会风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意义重大,对震慑犯罪、弘扬正气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大众是具有知情权的,尤其有权知晓纳税人的钱到底用在了哪里,是否被个别官员挪为他用、挪为己用,而这项知情权也依赖于各种媒体来实现。只有全媒体关注贪腐、曝光贪腐现象才能让不法分子被及时查处,也能够尽可能地降低和挽回国家财产损失。这类隐私报道能及时挽救和惩治不良人群,弘扬社会正气。因此,公共利益无论何种情形一定是高于部分个人隐私的。即便是号称隐私为大的西方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细节也可以随时被媒体曝光。

当然,也有很多涉隐私新闻的发布是具有恶性影响的,它们的存在不仅危害公民个体也对社会利益有侵害。全媒体时代信息爆炸,大量新闻素材涌入公众眼球,如何迎合大众口味成为各级媒体挖空心思考虑的事。一些媒体为了快速传递消息,抢先发布头条,往往会出现采访不深入的情况,获取的信息失真、失实很容易侵犯新闻人物的隐私权。全媒体环境下,各级媒体之间的多方位竞争越来越激烈,挖掘隐私内容被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当成迎合客户口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益驱动是导致侵害他人隐私权消息频出的重要原因。前些年,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女儿白晓燕被绑架案震惊两岸,当地媒体不顾警方劝阻,跟踪报道了整个时件,导致最后营救失败,绑匪杀害了当事人。当更多人为这个年轻的生命陨落悲痛之时,个别媒体竟然为了所谓的“新闻价值”发布了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家属与警方对话,以及罪犯对被害人所做的种种行为,例如:拍裸照、浮尸的照片等,这一切无疑给死者家属造成严重伤害。

全媒体时代,个别记者想要用一些爆炸性、低劣媚俗的报道来吸引公众眼球,而这一切又在无形中降低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也降低了媒体本身的档次。这类报道行为很容易让媒体成为名誉权、隐私权案件的主体。那么,在涉隐私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又该怎样规避法律风险呢?

1.报道公民个人信息时,除涉及公共利益以外,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对其隐私予以公开披露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往往在相关案件庭审中唯一抗辩理由也就是已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参与报道的记者首先在收集素材的时候就要学会甄别和分辨,哪些会对报道中的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侵犯,比如新闻稿件中涉及的姓名、家庭住址、声音、容貌等信息都应该加以技术处理。另外,要积累被采访对象同意发表新闻的证据,最好能够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隐私权。

2.新闻报道的来源如果是从公共领域获取并进行报道的并不构成侵权。

3.任何媒体报道的隐私内容如果符合公共利益那就不构成侵权犯罪。例如:政治领袖、社团负责人等,属于公众人物,关于这些人的隐私报道有争议,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注定对个人隐私要更加放开,公布自身的部分隐私本身就是其工作之一,媒体也有报道和公布其隐私的义务和权利,这方面一般不会涉及法律问题。

4.如果报道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则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条款一般是不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媒体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如实进行报道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5.假如侵权事件已经发生,媒体需要做的是第一时间采取补救办法,其中一条是要对当事人进行诚恳道歉,尽力争取谅解。媒体还要及时发布更正和道歉信息,避免法律诉讼或者减轻侵权后果。

保护公民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全媒体时代采访者在从事报道和披露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尤其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报道中,应时刻保持警惕,规避因侵权报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杨晶杨鹏 吉林通化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