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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5-04-10 17:58:05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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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理论研究,推动我省新闻事业繁荣发展,规范我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工作,促进课题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新闻理论研究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和建设为重点,引导新闻从业人员自觉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武装头脑;以我省新闻宣传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着眼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以先进理论指导实践,及时总结新经验,深化对新闻工作规律性认识,服务新闻宣传大局,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提供思想理论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省记协秘书处)具体负责此项课题研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规划。

2.组织和指导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落实课题的资助经费,编辑出版优秀研究成果;对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进行摘编,并提交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3.组织召开专题理论研讨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参与相关的研讨会。

4.制定和修改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课题专家评审组,其职责是:

1.对年度课题研究方向、研究重点、研究选题及加强课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评审各地各单位申报的课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3.参与课题的成果鉴定和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包括:1.重点课题;2.一般课题。

第六条 按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下发的相关工作通知要求进行课题申报。

第七条 课题申报资格:

1.课题申请人必须是我省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记协、新闻教学研究机构、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理论素养,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2.重点课题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一般课题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

3.每个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或在研究国家、省社科规划立项项目(包括子课题)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申报省新闻理论研究课题。

4.承担课题未完成或课题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不得申请下年度新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申报程序

1.课题申报由省、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省、设区市记协,省内新闻教学研究机构、省内新闻单位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请人需认真填写上报课题申请书。

3.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4.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课题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对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课题,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课题评审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政治方向正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我省新闻宣传事业建设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课题优先立项。

2.课题现实针对性强,研究的问题明确,研究的思路清晰,研究的方法科学。

3.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十二条 课题经专家评审组初评通过,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对批准立项的课题核拨资助经费。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经费待课题成果验收结题后一次拨付。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课题经费。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4%,且每项课题最多不得超过5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2.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3.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参加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4.小型会议和专家咨询费:为完成课题需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和专家咨询费。

5.计算机辅助设备购买及使用费:开展课题研究必需的计算机耗材、上网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和软件费用等。

6.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印制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课题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单位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负责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课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通报课题研究进展,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课题研究进展和结题情况。

2.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的要求。

3.课题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课题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因客观原因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经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批准。因课题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课题、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报请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批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课题的负责人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挪用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章 课题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新闻理论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所有课题成果均由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填写课题结题审批表一式2份,连同最终成果9份,交本单位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实施结题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将课题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统一发送至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理论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福建省新闻理论研究XXXX年课题”字样,作为课题结题、经费拨付的条件之一。

第八章 课题成果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记者工作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进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不定期对省新闻理论课题研究的优秀成果编辑公开出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