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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亟须法治继续发力

2014-11-07 10:26:52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星 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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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微信、微博传播渠道纳入监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垃圾信息治理规定。意见稿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当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治理垃圾短信,首先在于甄别,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我国之前对垃圾短信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法条可视为对垃圾短信的最权威法律解释。虽然立法上已经有了重大突破,但是光有定义还远远不够,在执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部门、执法流程、违法处罚、消费者赔偿等内容,才有可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意见稿弥补了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垃圾短信没有明确定义和处罚措施的缺失,正是因为法律的滞后,使山寨基站群发垃圾短信这样的“高科技扰民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尽管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但能否顺利落地达到监管效果并不乐观。这是因为垃圾短信背后最大推手是电信运营商。央视“3·15”晚会曾披露,超过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实都是三大电信运营商自己发送的,一些电信运营商还会给短信群发企业返利,以鼓励这些企业多做类似的业务。有媒体曾根据工信部公布的2013年一季度短信业务数据算过一笔账,当年一季度全国点对点短信量同比下降10.9%,但移动短信业务总量却同比增长0.5%,而普通手机用户的短信主要是点对点形式,这从一个侧面证明,是短信群发弥补了短信业务整体下滑的缺口,而群发短信中,大部分是垃圾短信。

那么,要从根源上治理垃圾短信,就要从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治理职责入手,切断垃圾短信的灰色产业链条。工信部的意见稿目前主要针对的是垃圾短信发送商,但失职的运营商又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尚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来看,运营商主要应采取三方面措施。首先是严格推行端口类群发短信企业的认证。在群发短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业务的管理规范时,可依据签署合同的违约处罚规定对客户的端口进行禁用或关闭。同时,规范销售代理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展端口代理商,严防集团端口转租、转售、转用等违规行为,严查代理商低价竞争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其次是严格内部管理,严厉打击基层单位因为考核压力和利益铤而走险的行为。目前,三大运营商都开通了垃圾短信举报接入平台,邀请社会监督。对于运营商内部的违法行为如何惩罚,亟须相关部门出台法律。最后是优化技术手段。三家运营商目前均在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垃圾短信过滤系统,实时对点对点、网间、端口等各类垃圾短信进行发现和过滤。今后应当致力于技术研发,提升不良信息的集中发现、集中研判、集中封堵的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后患将无穷无尽。垃圾短信问题不能继续遗留下去,期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