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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古剑奖500, 合法不合理

2014-11-05 07:55:12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许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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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凌晨,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此事一出,引发网友广泛吐槽:“奖励500元?看到这金额也是醉了!简直像强盗打劫,你见过如此贱价的古剑吗?”言辞固然稍显刻薄,但也确实反映了大家对此事的态度,认为不合情理,也不太公道。

既是文物,价格不菲自不用说。近几年,电视上的各类“鉴宝”节目,更是让大家对文物值钱有了普遍的敏感。盗取、仿制文物等违法情况长期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此大环境下,上缴文物这一克制私欲的举动,本身已属不易。按理说,加大奖励力度才是明智之举,才于文物保护有益。与民众预期相差太大的奖励,无异于在间接打消民众履行上缴文物义务的积极性,让民众在义务与私欲之间难以选择,奖励措施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甚至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文物法》中也提到,“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并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具体标准,毫无疑问才是此类问题的症结所在。

世界范围内,大体文物保护做得比较好的国家,都有比较合理的相关文物保护法规。比如,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希腊1932年颁布的《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意大利即使是法西斯治下,也早已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由政府奖励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之内的现金或实物,发现者因暂时看管和迁移文物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固然,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如我们。但制定合情合理的具体奖励标准,提高大家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让身边的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此举的意义,似乎毫不逊色于花大价钱去购回流落国外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