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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看网络版权冲突

2014-10-08 17:09:06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周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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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以搜索引擎公司为首的网络服务商与传统版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其中涉及的金额标的也让人咋舌。两方的权利冲突自互联网发展以来就不断发生摩擦,随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传媒迅速扩张,这种冲突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如何既给予文化创新以动力,又推进文化传播?通过对网络服务商与传统权利人的冲突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其实这种失衡局面完全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技术手段加以调节。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传统权利人;版权;冲突

互联网产生至今已过四十多年,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网络的发展也日趋完善。网络普遍化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产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网络服务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社会风险的产生,以网络服务商来说,虽然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的流通,但随之而来的是纠纷不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百度文库事件回顾

2011年3月15日,也就是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包括慕容雪村、贾平凹、南派三叔、刘心武、七堇年、蒋方舟、安意如、唐家三少、江南、顾漫、王卯卯、郭敬明最世文化旗下所有作家等在内的50名作家联名发表了《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该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授权公开提供作家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指责。在联名声讨书中,作家们表示:“我们认同自由、宽容的互联网精神,但我们更应该明白:宽容和自由决不是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如果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将无法凭此生活,只能放弃我们的写作事业,然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你们将不会再看见我们的身影。……这是一个悖论: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在作家们看来,早在一年前,百度MP3开始提供免费音乐便直接导致了中国唱片业的整体萎缩,这直接昭示着,随着百度文库肆意提供文字作品,这又将严重侵蚀作家们赖以生存的行业:写作。

在舆论压力之下,百度文库方面主动与作家接洽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3月24日晚,沈浩波、路金波、慕容雪村等6位出版人和作家作为此次谈判的代表与百度方进行了为时4个半小时的接洽,在谈判中,作家代表提出了他们的诉求,包括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谈判最终以完全的破裂告终,所有诉求被百度逐一驳回,这一结果也令所有的作家和公众们感到咋舌。

至3月24日所产生的关于网络版权网络问题的侵权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百度与版权权利人之间孰是孰非,网络发展与传统版权保护的冲突问题一下子跃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角斗场。

二、网络服务商与传统权利人冲突问题分析

(一)新型传播媒介对传统权利人的影响

从前述所提及的百度文库案件情况来看,其主要争论点是版权方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版权通过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对于权利人而言的鲜明专有性越来越淡化;而同时,网络的便捷却为书籍、音乐、图片这类著作的传播速度剧增,传播却骤减,而这其中,获益最大的却不是应当享有权利的作者,而恰恰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显然,利益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以百度文库为代表的新型网络传播媒介的发展却抑制了作品权利人的生存。

最初,法律允许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就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又避免因权利人长期垄断作品权利而妨碍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但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权利人应当的收益遭到了极大的削弱。一旦新作品问世,网络共享平台上便提供在线阅读或下载,网络传播媒介的多样性和快捷性使作品内容相比传统纸质书籍更便捷、更迅速地蔓延至世界各个角落,这大大缩短了只依赖传统传播媒介所需要的时间。而相应的,实体书籍的购买群体也迅速流失,出版商的发行量以及原作者的经济利益大不如前,一部作品的畅销时间也就可想而知,不过昙花一现。

(二)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规制

百度文库等资源共享平台虽然提供共享服务,但作为网络服务商,它本身却并不直接上传资源,它的角色只赋予它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对于共享平台上如此巨大的数据量,若一旦发生作品侵权问题便归责于网络服务商,这显然缺乏情理。因而,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规制如何得以合理实现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

美国在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其中的避风港原则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的是网络服务商的利益。“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避风港原则的内容包括“通知+移除”两个部分。这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网络服务商的利益,类似Google以及百度这类搜素引擎公司虽然招致了大量诉讼案件,但是“避风港”原则似乎成为了进行抗辩的有利武器。

为了平衡传统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的利益,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又提出了“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假装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至此,传统权利人得以通过这项原则对网络服务商明知而为之的行为进行有利的抨击。

(三)百度文库侵权行为分析

百度文库与联名作家的侵权纠纷案件从“避风港原则”到“红旗原则”,争锋相对火药味十足,谈判也不计其数,但案件在之后有了根本性改变。

2011年3月26日下午,百度文库方面发表官方声明,承诺其将于3日内彻底处理文库中未获授权的文字作品类别的文档。根据相关统计,从3月26日下午3时截止到4月6日,百度文库中的文字作品从2800000篇骤减至8047篇[1]。与之同步的是百度文库的改版,3月30日,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在新平台中包含了版权方可以与文库进行的具体合作形式、文库对版权合作方进行宣传支持等新的服务内容。同时,可以看到的是,百度文库版权合作首页中还详细显示了百度还提供宣传营销、广告分成、销售分成、等多种合作模式[2]。这一行为是一种间接认错还是换取公众原谅的营销行为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由于互联网服务商主要经济来源是网站的广告,这样的盈利方式受到了版权权利人的抨击,认为这是带有明显目的性的直接侵权的表现。一方面,百度只是为网友提供了共享平台没有直接上传侵权作品;但另一方面,很多刚出版的书籍尚未授权给网络公司却在文库首页推荐置顶,这一明知而为之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直接侵权呢?

百度文库对自身的定位是共享平台,作为网络服务商,它的确适用于“避风港原则”,而且作为服务商也没有完全审查的义务。百度文库在回应以作家为代表的著作权人时也曾表示:如果文库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存在侵权,版权方可以通过百度文库投诉中心进行投诉举报,文库方面将在48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但是在百度文库首页,各类未曾授权给网络服务商的作品或者版权归其他网络平台拥有的作品往往会出现在文库首页的置顶页面或TOP排行。这种明知而为的做法已大大超出了“避风港原则”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百度文库积分制共享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引发侵权行为的风险。百度通过积分方式鼓励用户积极上传文档,这势必会造成用户将他人版权所有的文档上传来获得积分。所以,不同于完全没有盈利性质的共享平台,百度文库一方面采取积分制,另一方面又有广告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它对用户上传的作品的审查义务,也提高了它构成直接侵权的风险。

三、对网络版权的对策与思考

不仅是百度文库侵权案件,2012年,苹果公司APP同样遇到了类似问题,作家联名状告苹果APP侵犯其版权。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新技术背景下国内数字版权保护不规范的乱象:作家们的版权利益受到网络快速共享的侵害、数字化出版与传统出版模式之间存在激烈冲突、习惯“免费午餐”的网民能否保留对版权保护的认知[3]。

相比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出现,也彰显了它所特有的强大冲击:比如传播速度更加快、地域范围更加广泛、传播成本更加低、影响力更加普遍等。也正因为如此,当今社会的大众已经对各种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的免费获得习以为常,潜意识中并不会关注到这其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版权问题由于其特殊性,侵权行为往往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效应。除了现代人版权意识薄弱外,经济因素也是网络服务商与传统权利人的关注点。文化产品借助新媒体等网络化平台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泛滥的网络侵权作品势必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当创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最终沦为“免费的午餐”,作者们连得以果腹的经济利益都被剥夺,其创作的积极性必将熄灭,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也将只能像现今的唱片业一样残喘度日。

对于这些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经验,从立法、行政管理以及技术层次三个方面来予以解决:

第一,完善立法,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现今,如何平衡好传统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呢?如何鉴定网络服务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呢?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涵盖这些细节问题,因此“避风港原则”也成为了部分网络服务商逃避责任的利器。“避风港原则”一直以来被专家学者诟病,其适用范围太广使得滥用成风,即使随后有“红旗原则”进行规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以及利益平衡问题做了解答。该规定第3条明确到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网络版权问题方面的不足,也大大协调了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网络问题会不断涌现至我们眼前,加强司法保护的脚步是刻不容缓的。

第二,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欧盟委员会曾于2005年底宣布,将来自各国唱片公司、版税征收机构、音乐发行人或者音乐作者本人的多份授权,简化为单一授权许可,只要获得单一授权,网络内容提供商就可以在欧盟25个成员国开展业务,版税征收机构可以在欧盟各国代表音乐作者征收版税。参照这种模式,我国音著协、作协等可以对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统一的授权,作为版税征收的统一机构,颁布合法网络服务商的下载许可;信息产业部可以随之设置专项的网络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经过授权许可的网络服务商进行网络联合认证。而百度等搜索引擎应当从技术上把搜索的范围限定在经过认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中,实现网络音乐合理的利益分配局面。

第三,改进技术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能打击新兴技术的发展。“网络被称为中国最有希望、最待开发、最有可能赶超世界强国的产业,这个产业不单有商业盈利的一面,也承载了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光大的一面, 最终实现文化产业化必然经历网络对文化产品的使用从无序到有序、从无规则到有规则的过程。[4]”

目前在技术方面规避网络侵权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种,最为快捷的可采取网上举报。以往,网络版权由于维权方式复杂不便而使得权利人退步。对于这一点,完全可以在网络服务平台直接设置网上举报页面,通过网络人工服务或者表单填写方式进行维权,使权利人或无利益相关者第一时间遏制侵权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提高网民版权保护的意识。除此之外传统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公司进行授权交易之后,网络服务公司可以通过防止拷贝、软件加密等方式进行监控。如若有非法侵权者,监控技术可以弹跳框提醒,劝阻侵权行为的进行。

四、结 语

在技术发展的当今,如果只注重保护传统权利人的权利,则会影响技术的发展和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用新技术和信息资源的需求;而如果只注重维护公共利益而不顾及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则必然会使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下降而使创作的动力不足,最终导致全社会的信息匮乏。据此,唯独在协调好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促成文化创新和文化传播两个领域百花齐放、和谐共赢的新局面!(作者系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参考文献:

[1] 秦茜,文珏.避风港原则撑起百度腰杆文学界维权诉求合情不合规[N].IT时代周刊,2011(8).

[2] 王佳宁,莫远明,罗重谱等.寻踪之十七:百度文库侵权风波[J].重庆社会科学,2011(4).

[3] 文向华.从百度文库事件看数字版权的发展方向——兼论图书馆数字版权对策[J].科技信息,2011(16).

[4] 戴婧.从“百度侵权案”探讨网络搜索服务中著作权的问题[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