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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草案)

2014-05-29 17:26:20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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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新闻道德委”)是我省新闻行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律机构。

第二条 省新闻道德委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防范失德风险,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行风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促引导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受理社会各界对我省新闻机构以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对我省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新闻道德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实施动态监测,提出风险预警。

第六条 组织实施对我省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社会满意度测评,推出新闻职业道德模范。

第七条 对建立健全新闻管理制度、规范职业行为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组织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培训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省新闻道德委委员由新闻行业代表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由各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新闻道德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条 省新闻道德委最高议事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议。省新闻道德委推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一条 省新闻道德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新闻阅评、贯彻落实委员会决议、受理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举报投诉等。具体工作由省记协秘书处承担。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省新闻道德委根据举报投诉和监督评议情况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举行专门会议。会议可邀请专业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省新闻道德委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须通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省新闻道德委秘书处采取座谈会、电话、信函、约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汇集省新闻道德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道德委秘书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在网站上公布受省新闻道德委评议的新闻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处理举报投诉的主要方式:(一)通过省新闻道德委秘书处进行直接调查,形成处理建议;(二)召开省新闻道德委全体会议进行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三)分送有关地方和单位核查,要求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省新闻道德委根据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一)责成有关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提交整改的具体措施;(二)对相关新闻机构的负责人或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三)责成有关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公开道歉;(四)在全省新闻界进行通报;(五)对有关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的严重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曝光并予以公开谴责;(六)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七)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机构主管主办单位或新闻行业组织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八)对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

第十八条 省新闻道德委的决议等文稿在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通过新闻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新闻道德委评议对象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和中央及外省驻闽新闻分支机构、记者站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以及上述新闻机构的新闻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2014年5月省新闻道德委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省新闻道德委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