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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产业的分类 文化产业包含的内容和门类非常丰富,是一个多系统多组织构成的有机整体,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规范科学的分类标准,现在的分类标准是在各种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因为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加之文化产业概念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世界各国地域、经济、文化背景、产业政策等各不相同,所以与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相对应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体系也不尽相同。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发展目标制定本国的文化产业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机遇。 目前在国际上各种产业分类标准中,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费希尔在其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提出的三大产业分类法最广为人知。根据社会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顺序将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主要指“服务业”,即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部门,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之外的其他相关产业。除此之外,一些国际组织根据组织内部的产业划分原则也制定了自己的产业分类标准。从世界范围看,文化产业从组织结构上基本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信息咨询、文化旅游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产业的阐述不尽相同。由表1可见,世界各国根据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分别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而宏观的行业划分。最早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定义如下: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化的生产标准,经过生产、复制、流通和传播等主要环节的一系列活动,强调其知识产权的属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角度进行科学界定,为我国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也有系统研究,但划分类别上存在差异性。21世纪初,有学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包括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告、娱乐等较为细致的综合性文化体系[10],但划分范围太宽泛,过于笼统。另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区分为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旅游等四个领域[11]。这种粗略划分虽有些过于狭隘,缺乏具体操作性,但划分较为清晰。为更好适应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科学规范的分类标准和体系已势在必行。 我国统计部门最早于1985年首次把“文化艺术”纳入第三产业统计项目中,开始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相对成熟的产业分类标准,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形势下和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制定科学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多个部门广泛调研、共同研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作为首个国民经济分类指导标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对文化产业的内容进行科学划分和全面统计,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宏观发展决策的制定实施。此次分类标准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认为文化产业是为全社会提供各类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围绕文化消费的活动集合。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文化产品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等六大类[12]。再具体进行划分,主要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服务层(见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文化产业的分类上比较宽泛,涉及的领域和门类较多,涵盖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物质文化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又有精神文化生产、代理和经纪活动;既有公益性文化,又有经营性文化;既包括学术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又包括商业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交错混杂并存发展。随着新兴文化业态的相继出现,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越来越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亟须对现行分类体系进行必要调整,使其更加切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进行的创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2012年7月,国家统计局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对产业类别和结构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新增了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特征的新兴业态,逐步细分了部分行业小类,去除了少量不相关的产业类别。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颁布实施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对文化产业的定义进行了更为精准的界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进一步说明了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与其相关生产活动(从外延)的范围指向。 根据2012年的分类标准可以概括出,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辅助活动和专用文化设备的生产活动成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要内容,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方面则是补充。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基本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统计上指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覆盖全部文化及相关单位,“文化事业”着重指公益文化单位,而“文化产业”主要指经营性文化单位(见表3)。 当文化产业的内涵较为明确时,其外延描述就会更清晰。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基本上全面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客观进程和可喜成就,特别是新的四层次划分较为合理,对文化产业链条进行了新的提炼和梳理,更符合文化生产规律[13],更好地适应了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这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热切关注,同时也澄清了以往在文化产业认识上的不确定认识,为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文化产业统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和行业导向,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文化的认识逐步深入、文化与其他领域的加速融合,文化产业的涵盖范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完善文化产业的科学划分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化产业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和系统划分,能够正确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恰如其分地定位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坐标,以便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的区别管理,推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既要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同时也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门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产业的媒介品牌与创意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0XXW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西藏新闻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JJD860006)] (作者系西藏民族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注释: ①约翰·霍金斯先生是国际创意产业界著名专家,英国经济学家,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版权媒体及娱乐业研究方面的领军人物,知识产权宪章的负责人和提供创意及知识产权咨询的创意集团的主席及创始人之一。 参考文献: [1]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M].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3. [2]孙小婷.中国文化产业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张彩凤.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发展[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26. [4]高书生.文化体制改革的10年 谱写文化发展新篇章[N].人民日报,2012-10-17. [5]孙志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J].红旗文稿,2012(17). [6]创意产业[EB/OL].http://baike.ccitime/2010-05-11. [7]温朝霞.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智力+科技”[N].天津日报,2008-10-24. [8]李嘉珊,赵晋晋.中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其对外贸易实证对比[J].生产力研究,2007(17). [9]多斯桑托斯.2008创意产业经济报告[M].张晓明,译.北京: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2008:10. [10]戚鸣.文化产业:全球新兴产业[N].光明日报,2002-09-12. [11]王慧烔.对发展中国文化产业的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2(2). [1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EB/OL].http://www.stats.gov.cn/2004-05-18. [13]张玉玲.文化产业:专家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N].光明日报,2012-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