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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闻界》2013年第10期
www.fjsen.com 2013-10-20 15:37   来源:福建记协    我来说两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

“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 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弘扬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忠于党和人民新闻事业、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新闻采编岗位表现出色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可授予其“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因公殉职的新闻工作者,中国记协可追授其“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为不定期表彰,具体表彰名额由中国记协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第三条 被授予“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工作的编辑、记者、评论员、校对、播音员、主持人、制片人。

第四条 对表现优秀的新闻工作者,由其所在新闻单位提出授予或者追授“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报告。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直接向中国记协申报;全国行业类媒体和企业报报经主管单位党委同意后向中国记协申报;地方新闻单位报经省级记协和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向中国记协申报;部队系统新闻单位人选(解放军报除外)报经总政宣传部同意后向中国记协申报。申报材料要具体说明该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第五条 “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申报材料要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主要新闻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材料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在调查后决定是否申报。

第六条 中国记协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宣部批准。

第七条 对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中国记协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和5000元奖金。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申报荣誉称号的,中国记协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和奖金,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九条 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记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记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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