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建记协> 传媒智库 > 正文

2012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2013-03-25 16:42:59  来源: 新闻记者  作者:   
视频加载中...

2012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900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传媒指导性立法和政策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互联网治理、政府信息公开、《著作权法》修改和权利保护、名誉权保护、公民表达权与舆论监督这六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2年。

一、传媒指导性立法及政策

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部分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与媒体刑事案件报道关系最密切的有第150条“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第50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第188条“近亲属作证义务免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社会调查不公开审理制度等规定。学界认为,这些规定将促进我国刑事案件新闻报道模式的改变,从以侦查为重点转向以开庭审判为重点。

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方面:要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包括: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这些立法和文件指出了今后我国传媒法治发展的目标和路径。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9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传媒领域被取消的项目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出版行政部门期刊出版增刊审批,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有评论认为,这一决定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传媒产业的主导性。

(一)新闻出版

1.深化传媒产业改革

1月,新闻出版总署启动第二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截至10月底,3388种应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已有3271种完成改革,占总数的96.5%,确立了出版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深化第二步改革,以“三改一加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重点,继续深化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打造和培育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集团。

8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规定,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视情况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或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为加快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增强出版企业的竞争力,2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传媒集团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该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6月,为调动民间资本参加文化建设,总署又发布《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复印印刷企业、从事出版产品发行、数字出版、专业图书出版等经营活动,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等。

政策的支持带来传媒实践领域的新突破。4月,“中国官网第一股”人民网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国内A股上市的新闻网站,也是第一家采编与经营“整体上市”的新闻媒体,打开了国有媒体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也为如何平衡舆论喉舌与市场化运作之间的关系开辟了新的模式。

2.强化出版物采编规范

为强化出版物的采编规范,2月,按照2011年《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等四起违规新闻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申了严打虚假违规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要求。6月,《经济观察报》因刊登《筹组三大集团铁道部政企分开》等文章完全失实,被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处以3万元罚款,编造虚假新闻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亦被吊销。11月,《今日早报》刊登女兵读报学习十八大精神照片被证实系摆拍,有损新闻真实性,值班编辑及照片作者受到扣发奖金和停止工作等处分。

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打击假记者、敲诈勒索、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4月和10月,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两个通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8月,总署又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为提高我国学术出版质量,9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通知》中要求,出版单位应加强学术著作选题论证、评估,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索引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出版单位应安排具有较强学科背景的专业编辑人员担任学术著作的责任编辑;今后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国家级优秀图书推荐、国家重大出版项目和国家出版基金申报与验收,以及出版单位年检、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条件。

(二)广播影视

广播电视领域以电视剧为重点的制播分离改革稳步发展,取得成效。10月,文化部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大部分省(区、市)、地级市和全部县级电台电视台,已进行两台合并。

2011年底发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继续引发社会热议,这个草案中关于降低电影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明确财政、税收、金融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有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而电影被禁条款的增加以及未涉及电影分级制等方面则引起了批评。11月,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创作生产进行补贴的通知》,政府将对国产3D、巨幕等高新影片,按票房收入分档对制片方进行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奖励,以调节制片方和院线在电影票房分成比例上的矛盾。11月,工信部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条件、程序和使用规则。

广电总局对于影视节目的内容制作和播出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予以规范。2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促进国内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弘扬中国文化,保障文化安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且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等。7月,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前的审核权下放给播出机构“自审自播”。为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7月,广电总局和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真实等。

11月,广电总局以江苏教育电视台节目《棒棒棒》嘉宾干露露母女在演播中有恶言丑行,违背了媒体职业道德,败坏媒体形象,社会影响恶劣,且该电视台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为由,给予停播整顿的处理。此外,针对电视收视率造假问题,有专家建议,要想改变中国电视行业的收视率乱象,需要司法力量介入,并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也正在制定一套关于收视率调查的国家标准。

三、互联网治理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加强

我国互联网产业仍然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截至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层出不穷,物联网、云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兴产业持续发展,给互联网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起草或出台

5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此细则重点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规定,提出“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这意味着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面向自然人开放注册,对个人网站、电子商务及微应用有着积极影响。

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的互联网监管体系,规范了办网站的准入条件,强化了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了政府部门监管行为,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论坛、微博客等服务许可制度,要求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等规定存在争议。

(二)继续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国家继续打击和整治网络违法行为。3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中,已关闭多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的网站,并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7~10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剑网行动”,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确保版权秩序的规范,遏制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之类的网络谣言和冒充“总参一姐”的任某某、百度三员工“有偿删帖”等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予以刑事或行政制裁,并关闭或惩处了相关责任网站。

(三)微博监管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

微博依然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截至6月底,微博用户数量增加到2.74亿,手机微博的使用率达到82.8%,国家对微博的监管也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自2011年8月网媒评议会发出《关于在网络媒体设立自律专员的倡议》后,首批响应倡议的新浪、搜狐、网易等8家网络媒体每家设立了10名自律专员。3月,搜狐发布了微博行业首个《自律专员工作规范》,为整个微博行业自律专员的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标准,有助于推动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2011年底,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门户网站微博陆续启动实名认证。3月16日起,四大门户网站先后宣布微博用户全面完成“真实身份注册”工作,未经认证的博主只能“围观”,不能发言和转发。北京地区主要微博客网站均通过强制关注等方式对“3月16日前完成真实身份注册”进行告知,并及时修改了用户协议条款。

四、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

(一)信息公开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展

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指出要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介绍了我国司法公开取得的成绩,包括:公开形式和载体更加丰富,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发布,转变为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集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布司法信息等。同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上级机关公开执法信息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方面措施,包括要推进司法公开,实现良性互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二)政务微博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务微博继续在信息公开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开设主体从地方政府扩大到了中央政府。据《2012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显示,至2012年10月,新浪微博认证的政务微博已达60064个,较去年同期增长率达231%,目前已有20个部委及部委级组织开通了新浪部委微博,运营着46个官方账号,政务微博呈现出及时回应民情、公开辟谣、征求民意等新态势。

十八大期间,“国务院公报”在新浪开设了官方微博,秉承“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公布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开设政务微博将官方的信息系统和民间信息平台对接,其功能也开始从单向的信息发布转变为联动的服务提供,在服务民众、亲民沟通、网络问政、舆情引导、应急救援、宣传推广等方面大有可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的发展

各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逐渐增多,争议涉及哪些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需要什么理由等。

8月,湖南宁乡县法院就在某媒体工作的廖红波因参加编写《湖南小康年鉴》申请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遭拒一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但鉴于原告并非《湖南小康年鉴》编委会成员,湖南省城乡小康发展中心并未委托原告收集政府机关三公经费等数据,且2012年《湖南小康年鉴》已经出版,故其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10月,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起诉陕西省财政厅和安监局,请求法院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对刘艳峰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2011年工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回复函内容违法,陕西省安监局对刘艳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是否违法,尚待后续消息。

10月,北京市一中院对“赵正军诉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卫生部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认为过程性信息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开的信息之列,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赵正军的申请。

五、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著作权相关立法稳步推进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发各界热议

10月,国家版权局完成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主要变化有:(1)体例结构变化较大,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2)增加了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内容,比如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3)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4)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坚持开门立法,3月和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一稿和二稿,备受社会关注,引起广泛讨论,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一稿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过百万,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录音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权利人普遍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在面对各方利益群体的相互冲突时,版权局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但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对著作权制度认识不同等原因,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追续权、保护期等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意见。

2.最高法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红旗”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列举了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的侵权行为,对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所得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赋予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活动的权利。学界指出,《北京条约》的新意在于“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同样享有。

(二)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发展

1.集体组织联合维权案件增多

随着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发、易发领域,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合作成立了集体性维权组织。7月,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与作家维权联盟在京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就维护作家的著作权合法权益进行宣传、研讨、诉讼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由韩寒、李承鹏等作家和路金波、沈浩波等出版商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针对百度文库、苹果应用程序商店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了诉讼。9月,北京海淀法院对联盟代理的韩寒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的部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寒等共计17.3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2.侵权对象和形式日益多元和复杂

媒体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作品的创作方法、存在形态、传播形式、传播对象,进而使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复杂。

首先,网络媒体、在线商店对报刊、书籍的侵权日益增多。例如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青年报社许可、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使用了《中国青年报》的百余篇文章,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定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苹果公司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胜诉并获赔50万元;作家联盟起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尚在审理中。

其次,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时而出现新形式。如广播体操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诉讼引发争论,在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侵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它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发行等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发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告认为,尽管创编广播体操消耗了许多劳动,但是“体育总局给广播体操的定义是健身方法,健身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并非是原告获得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录制的版本,因此未侵害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10万元。

再次,网络媒体通过各种客户端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并在线播出《2012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而且在其提供“uusee网络电视2012版”客户端中直播央视春晚。央视国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节目内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诉优酷通过手机客户端播放未经授权电影案也正在审理之中,优酷是否应当对并未存储于手机客户端的影片承担侵权责任引起争议。

第四,搜索引擎著作权纷争备受关注。10月,百度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认为奇虎360非法抓取、复制百度网站内容,并直接以快照形式向网民提供,严重侵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索赔1亿元,要求奇虎360停止抓取百度网站内容并公开道歉。360则辩称其展现的是纯自然搜索结果,没有抄袭百度的搜索算法,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网站内容不享有著作权;网页快照不构成复制侵权。

最后,微博转发图片侵权案也有发生。北京华盖图像公司以广东欧派家居公司通过微梦网络公司设置的微博转发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诉至法院。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派公司在使用此图片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其设立微博目的又是宣传公司,因此以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赔偿1000元。但华盖公司没有向微梦提出有效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告知义务,故微梦免责。法官表示,微博转发图片是常见现象,不可一概而论,但若用于营利目的,则应予制裁。

六、传媒与名誉权保护

(一)微博等自媒体继续成为名誉侵权高发区

江西、广东、浙江等省的法院纷纷开庭审理了本省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标志着“自媒体”领域的言论自由与合理限制,已日益进入司法实践。由于微博表达具有碎片化、即时性、传播广泛性等特征,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情形比传统媒体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影响,虽然法院仍然基于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案,但是同时要考虑两点特殊性:

第一,微博言论自由尺度更宽。2011年的中国微博第一案“周鸿祎案”一审判决书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应该更宽。终审判决则认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据此,将原审法院认定应当删除的20条侵权微博减为2条。这一思路也影响了2012年的有关审判。

第二,微博侵权的赔偿金额与消除影响方式有其特点。在周鸿祎案中,二审判决赔偿金5万元;2012年的江西、广东、浙江案,分别判决无赔偿、调解(原告诉求3.2万)、判赔696元;并且有的判决书面道歉、微博道歉,或要求登报消除影响。在7月一审宣判的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定张显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判决张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公证费5960元。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除了当事人的主张、双方的合意外,还有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及现实影响。药庆卫以侵权未予全面认定、惩戒力度较小等为由提起上诉。11月30日西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药庆卫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适格原告主体”的界定引发争议

在北大诉邹恒甫案、王鹏诉地铁公司名誉侵权案中,针对“北大教授”、“王鹏”的言论,北京大学及某律师王鹏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引起讨论,有观点认为,邹恒甫爆料使用词语是“北大院长”、“北大教授系主任”,因此更适格的原告主体应该是上述人员个人,而非北大。也有学者表示,因为邹恒甫提及了北大,在北大看来客观上伤害了学校的名誉,因此学校提起诉讼也是合适的。9月,海淀法院受理了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而律师王鹏起诉北京地铁公司因地铁五号线显示屏显示“王鹏你妹”侵犯其名誉权,西城区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你妹”不算骂人,且“王鹏”也不能证明指的是当事人。有律师认为,“你妹”在网络环境下已衍生出侮辱意味;而姓名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一个符号,只有当这个姓名被明确指向某人时,才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但对其他同样叫该姓名的人而言,并不构成对他们名誉权的直接侵害。

(三)“事实与观点”二分法的界限不易区分

在名誉权领域,事实与观点的陈述二分法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事实有真假、观点可自由,判断侵权的标准迥异,但二者的区分标准并非截然分明。1月,范曾诉郭庆祥和文汇报名誉侵权案二审宣判,法院纠正了一审中“文新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说法,认定文新集团不构成侵权,但依旧认定郭文中“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语,已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郭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不少学者认为,上述词语既非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又不存在侮辱人格含义,仅属对画家创作的评价争议,本案判决结果不利于保障文艺批评。10月,方舟子起诉《法治周末》和法制网发表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专门收罗曾被方舟子批评、与其有矛盾的人的言论,严重失实。被告则辩称,文中引用的网友文章均为真实存在的网友言论,记者系客观总结归纳,并没有杜撰、曲解,并没有对方舟子文章是否是抄袭下结论。此案尚在审理中。

七、公民表达权和舆论监督的保障与完善

(一)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有待加强

随着微博等平台的发展,公民有更多的表达渠道,但是也出现很多侵犯公民表达权的情况。重庆市职工方洪和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先后因在微博上发表批评性言论被劳动教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热烈讨论。在方洪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方洪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此决定违法。在任建宇案中,法院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但也指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与合理宽容。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成效显著

被誉为“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的网络监督在一系列公共事件中继续表现突出。

6月,陕西安康怀孕7个月的孕妇冯建梅遭当地计生人员强制引产,导致胎儿死亡,该事件照片在网络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舆论压力下,冯建梅得到政府的补偿。专业媒体与网民自媒体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展开了深层次的互动,往往是微博等自媒体发现问题,引起社会公众讨论,专业媒体进而信息重组,进行理性反思,取得了很好的舆论监督效果。

“8?26”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笑容激怒网友,继而被曝其佩戴多款价值不菲的名表,又因回应言辞欠妥,引发网友声讨。《法制日报》等纷纷对关于此事在微博上的言论进行摘编报道。经过专业媒体整合,碎片化的曝光引向反腐讨论的轨道,9月21日,杨达才因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撤职。

北京“7?21”暴雨发生后,网络自媒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短时间内整合新闻动态,汇编新闻,人民网、新华网等专业媒体以新闻稿的形式播报互动平台上的爱心救助传递,有力地推进了媒体关注度的提升,同时,北京政务微博等持续不断发送官方信息,面对传言和质疑在第一时间出面澄清。在北京暴雨灾害事件中,北京官方深度介入民间舆论场,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使得此次暴雨灾害形成的舆论呈现出正面态势。十八大以后,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中提出的问题,先后对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等多名高官立案调查,体现了反腐倡廉的决心,受到舆论的高度赞扬。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研究生郭艺凡、李孟鑫、许旭、窦菲涛、徐文、李强。特别感谢中心顾问魏永征教授、李丹林教授、刘文杰副教授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