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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2013-03-25 16:42:59  来源: 新闻记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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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对象和形式日益多元和复杂

媒体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作品的创作方法、存在形态、传播形式、传播对象,进而使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复杂。

首先,网络媒体、在线商店对报刊、书籍的侵权日益增多。例如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青年报社许可、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使用了《中国青年报》的百余篇文章,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定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苹果公司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胜诉并获赔50万元;作家联盟起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尚在审理中。

其次,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时而出现新形式。如广播体操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诉讼引发争论,在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侵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它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发行等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发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告认为,尽管创编广播体操消耗了许多劳动,但是“体育总局给广播体操的定义是健身方法,健身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并非是原告获得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录制的版本,因此未侵害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10万元。

再次,网络媒体通过各种客户端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并在线播出《2012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而且在其提供“uusee网络电视2012版”客户端中直播央视春晚。央视国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节目内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诉优酷通过手机客户端播放未经授权电影案也正在审理之中,优酷是否应当对并未存储于手机客户端的影片承担侵权责任引起争议。

第四,搜索引擎著作权纷争备受关注。10月,百度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认为奇虎360非法抓取、复制百度网站内容,并直接以快照形式向网民提供,严重侵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索赔1亿元,要求奇虎360停止抓取百度网站内容并公开道歉。360则辩称其展现的是纯自然搜索结果,没有抄袭百度的搜索算法,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网站内容不享有著作权;网页快照不构成复制侵权。

最后,微博转发图片侵权案也有发生。北京华盖图像公司以广东欧派家居公司通过微梦网络公司设置的微博转发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诉至法院。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派公司在使用此图片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其设立微博目的又是宣传公司,因此以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赔偿1000元。但华盖公司没有向微梦提出有效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告知义务,故微梦免责。法官表示,微博转发图片是常见现象,不可一概而论,但若用于营利目的,则应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