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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坚持开门立法,3月和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一稿和二稿,备受社会关注,引起广泛讨论,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一稿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过百万,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录音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权利人普遍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在面对各方利益群体的相互冲突时,版权局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但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对著作权制度认识不同等原因,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追续权、保护期等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意见。 2.最高法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红旗”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列举了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的侵权行为,对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所得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赋予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活动的权利。学界指出,《北京条约》的新意在于“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同样享有。 (二)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发展 1.集体组织联合维权案件增多 随着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发、易发领域,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合作成立了集体性维权组织。7月,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与作家维权联盟在京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就维护作家的著作权合法权益进行宣传、研讨、诉讼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由韩寒、李承鹏等作家和路金波、沈浩波等出版商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针对百度文库、苹果应用程序商店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了诉讼。9月,北京海淀法院对联盟代理的韩寒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的部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寒等共计17.3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