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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的发展 各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逐渐增多,争议涉及哪些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需要什么理由等。 8月,湖南宁乡县法院就在某媒体工作的廖红波因参加编写《湖南小康年鉴》申请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遭拒一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但鉴于原告并非《湖南小康年鉴》编委会成员,湖南省城乡小康发展中心并未委托原告收集政府机关三公经费等数据,且2012年《湖南小康年鉴》已经出版,故其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10月,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起诉陕西省财政厅和安监局,请求法院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对刘艳峰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2011年工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回复函内容违法,陕西省安监局对刘艳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是否违法,尚待后续消息。 10月,北京市一中院对“赵正军诉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卫生部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认为过程性信息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开的信息之列,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赵正军的申请。 五、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著作权相关立法稳步推进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发各界热议 10月,国家版权局完成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主要变化有:(1)体例结构变化较大,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2)增加了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内容,比如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3)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4)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