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建记协> 采编学 > 正文

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

2012-09-06 17:02:12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李青藜  
视频加载中...

报道的基调——“这不应当发生”

强奸是暴力,而非“性”。“在性暴力事件报道中,媒体将幸存者遭受的个人折磨公之于众。如果这样做的意图并非强奸不应当发生——或者如果这样做时完全没有明确的意图——媒体就陷入了一种批评家毫不犹豫称之为色情的叙述。”[3]

“这不应当发生”意味着两点,首先,语境——探讨个人悲剧之后的社会必然性。这就要求对性暴力事件绝不仅仅止于报道事件本身,而是应当将事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下,“将个人陈述(个体的深度特写)和社会影响(个别问题的宏观联系分析)天衣无缝地结合在一起”[4],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5]。因此,媒体应当挖掘和展示的不应当是杨武的“最窝囊”、“最懦弱”和洛根的“金发碧眼”、“火辣身材”,而应当是本应协助警方维护治安的联防队员为何成了施暴者?受害人为何选择以“钓鱼”方式阻止伤害,而不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常途径求助?美国女记者遭袭是否与其身份直接相关?这是否体现出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对立?女记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等等。当然,这些问题在媒体冷静之后的反思中都有认真的探讨,但是,如果媒体从一开始就能着眼于这些角度,就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当事人的更深痛苦。

其次,敏感——对受害者寄予诚挚的同情。在1924年出版的《报纸的良知》中,面对如何报道诸如儿童意外死亡、自杀、酒精中毒等创伤性事件,作者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指导:尊重和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感情、报道手法避免庸俗和煽情、应对社会风气产生正面作用。“新闻扣压虽有邪恶的一面,但也自有它合理的一面。”[6]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二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具体到采访和写作中应当如何践行,很多反思性的文章中已有涉及,本文不再赘述。

报道的细节——满足知情权,还是满足窥阴癖

在强奸报道中,细节的选择颇费思量。细节过少不足以客观传达受害者受到的创伤,也不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细节过多则可能会令读者感到自己是施暴者的“同谋者”而产生反感。2009年春,美联社发表了一篇新闻特写,讲述发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大规模强奸。它的开头是这样的:“阳光下,Zamuda Sikujuwa慢慢挪到一个长凳上,分开双腿,面部痛苦地扭曲着,用一种下流的姿势上下挥舞拳头,展示士兵们是如何将一支自动步枪推入她体内的。”

这个导语引起了读者的不安。“我们作为读者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在一个强奸和性属于禁忌的国家,为什么一位女性坐在户外,‘分开双腿’,模仿她遭遇过的暴力?是记者要求她这样做的吗?周围有其他女性或男性吗?在让这位女性经历了这一切之后,为什么又让她在不到200字之后就消失了?”由此,一位学者提出了一个新闻工作者报道强奸和其他暴力创伤时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怎样才能让读者对我们的叙事选择在伦理上感到舒服而对报道所描述的事件感到道德上的不适?

答案并不复杂。以2009年10月美国广播公司(NPR)报道圭亚那士兵强奸妇女的报道为例。记者在说到“强奸”这个词之前,对受众将要听到的细节作出了详细的铺垫:“士兵们对女性的残酷侵犯如此撼动了圭亚那人。他们不断重复——我们从来没有目击过这种行径。”这首先确定了“这不应当发生”的报道基调,并使听众有了心理准备,降低了对即将听到的细节产生“骇人听闻”的感受。

答案还可以更简单。《纽约时报》2004年的一篇从刚果发回的报道用化名讲述了两名未成年女孩儿的遭遇。“Helen和Solange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说,她们甚至没有将自己的事告诉父母,更别提联合国官员了。在这里,强奸背负着深深的耻辱。但是当一名记者接近她们时,她们讲述了自己的故事。”

当然,如果读者不去进一步思考,就可能以为只要记者接近,所有此类故事都能获知。但是报道告知读者:“我认识到自己在这个报道中的角色。”发出这个信号有助于缓解读者对消息来源匿名和其他伦理问题的焦虑。

细节会骇人听闻,新闻报道无法控制读者的体验,但是可以作出引导。“何时,以及如何把鲜血泼到读者脸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