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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自律模式探析

2012-07-31 21:23:20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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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针对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行政手段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而行业自律则明显缺失。本文分析了电视媒体在运用行业自律实施低俗化纠偏时所面临的内在动力不足、执行主体虚设、执行标准空泛三大难点,并结合国外电视媒体实践以及自身工作的探索进一步提出了低俗化纠偏的三种模式,即依托各省广电协会成立社会型组织定期评议;将行业自律的目标任务纳入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价体系明确考核;在电视台内部搭建监播平台上报监播结果等。以期通过高水平的行业自律,达到优化媒体生态的效果。

【关键词】行业自律;低俗化;纠偏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电视的娱乐功能凸显,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对电视低俗化的非议。自那时起至今,政府规制一直作为应对该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虽然从短期来看,政府规制有利于遏制电视低俗化倾向的蔓延,但就长期而言,由于其本身所蕴涵的过度规制和规制失灵的风险,故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言论自由与文化繁荣的制约,且出现了“治乱循环”这一新的矛盾。事实上,在对于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应有三股力量互为补充、互相制衡,协同发挥作用。这三股力量分别是政府规制、社会舆论以及行业自律。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电视行业自律在低俗化纠偏中的运用。

行业自律纠偏的难点分析

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就明确提出,“改善新闻界业绩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发布者”。这是因为,“虽然新闻界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共形势和需要,但是这些标准是由新闻界自己来掌握的”。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传媒机构而言,积极寻求并认真施行行业自律已经内化为一种高度的自觉。在他们看来,面对社会的指责与不断加强的政府控制,行业自律是媒体为自身赢得主动的最佳手段,而且它还能带来高水准的节目与更好的服务。每一次媒体危机事件都会成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契机。如“戴安娜车祸身亡”事件中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促使英国媒体自律机构“报刊投诉委员会”(简称PCC)修改完善了“职业准则”,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媒介借口“公共利益”滥用职权的可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纳豆减肥”事件的虚假报道则直接助推了日本媒体自律机构“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简称BPO)的重组。中国的情况与上述不同,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的宣传纪律控制导致媒体行业自律环境缺失;另一方面出于现实考虑,目前的电视媒体身兼机关、企业、事业三种属性,内容生产上同时受到喉舌论、受众决定论的双重制约,又加之网络、手机等拥有更大自由度的新兴媒体的剧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给自身的自由划限,强调履行更多媒体责任的行业自律往往被看做是一种自缚手脚的多余之举而很难得到认同。此外,由于某些媒体人对“无冕之王”这一称谓缺乏正确的理解,遂造成了个体私欲的膨胀,其膨胀的结果甚至会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自然不可能给“自律”以成长的空间。内在动力的普遍不足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一个难点。

行业自律还要求具备十分明晰的执行主体。从各国普遍的情况来看,电视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一般为电视行业协会。如日本广播电视协会以及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美国的全国广播电视工作协会(NAB)等,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机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也同样承担着行业自律的职能,这一点在协会的章程、内部职能部门“自律维权部”的设置上都有体现。但由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不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而是隶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它是政府行政规制的延续。除行业协会之外,电视行业自律可以依赖的另一类执行主体是具体的电视机构,如前所述,内在动力的不足使得电视机构要么将行业自治放入“宣传底线不突破”的总体要求由总编室负责落实,要么将其纳入“行风评议”的范畴由党务、纪检部门负责查处。总编室对各节目生产部门虽然存在业务上的指导,但行政上仍是平行关系,在没有上级领导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很难开展;党务、纪检部门对电视业务比较生疏,即便发现问题管理起来也不足以服众,这样一来,电视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也是似有似无。执行主体的虚设构成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二个难点。

执行标准的空泛是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三个难点。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颁布的《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节目采访、编辑、制作、播出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坚持健康向上的品位,拒绝血腥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反对低俗之风……”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电视行业自律标准中有关反低俗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阐述,这就造成了对照执行时的困惑与歧义。

除此之外,采取何种内部控制,如何在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控制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又一难点。在媒体自我监督体系较为健全的英国,作为报刊业自治的执行主体,报刊申诉委员会(PCC)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保证执行效果的刚性:一是要求被判定违反《报刊业职业守则》的报刊以醒目的字样刊登PCC的判决全文;二是将这一守则写进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合同,严重违反者可导致解雇。实践证明,来自社会舆论与竞争对手的压力以及个人利益的考量均可成为制约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的力量,从这些方面入手寻找提升行业自律效果的相应手段是可行的。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实践是否也同时证明,电视媒体与从业者冒险获得的利益足以抵消违反行业准则所须付出的代价。所以从根本上说,电视行业自律与优化合理的体制机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密切相关,没有这些条件的保证,行业自律很难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追求自身效果的完美呈现,这也正是行业自律在中国的电视界更加错综复杂的原因。

电视行业自律的模式探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升电视媒体行业自律水平,要从加深电视媒体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加强相应的体系建设入手。本人认为,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借鉴日本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BPO)以及香港报业评议会的经验,成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电视行业自律的运作管理。BPO下设的电视伦理检证委员会由与电视台无关且具有较高素质的在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涉嫌虚假的新闻报道以及需要提升质量的电视节目进行审理与评议,并且拥有公开发表“劝告”与“意见”、要求问题一方提交整改意见的职权。受此启发并鉴于我国地域辽阔、频道众多且电视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可以委托省级广播电视协会负责组建类似的社会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文件,审理区域内广播电视内容方面的投诉,评议其不良表现,以该组织的名义在网络及行业权威期刊上发布最终结果。当然,由于非官方、非营利的特点,这样的社会组织是否能够长期存在是对组织成员公益心、社会责任感、媒介素养的考验。

第二种模式:将行业自律的目标任务纳入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价体系。以2011年中央电视台正式实施的新的“栏目评价体系”为例,分解出引导力、影响力、传播力、专业性四个指标,其中引导力是社会指标,采用专家打分、观众调查的方式考核栏目导向是否正确、价值观是否被认同,占20%的权重;影响力是社会效果指标,采用观众调查的方式考核栏目的可信性、权威性、责任感和观众的满意度,占25%的权重。据此次中央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估体系设计者之一的王甫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学研委会2011年会中介绍,观众调查是通过在全国185个抽样点上,针对15~69岁的电视观众所作的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是由198位专家参与的网上答题评议。如果在观众调查与专家调查中设立一部分与电视行业内容自律相关的内容,可以预见的是,它会起到抑制栏目低俗化倾向的作用,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而一旦栏目出现了低俗倾向,必然导致观众调查评价、专家调查评价的下降,波及引导力、影响力指标的考核成绩。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缓解作为道德伦理范畴的行业自律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的矛盾,劣势在于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控制上的难度,如果在调查题目的设置、评估报告的形成以及正负激励的设计实施方面缺乏清醒的自觉,行业自律的目标和诉求也很容易被埋没。

第三种模式:在电视机构内部建立节目监播平台,通过专业人员监播、监播结果公示、重点问题上报的方式达成行业自律的效果。笔者所在的河南电视台发展研究部下设节目评估科,其所拥有的软件可以录制并存储河南电视台所有频道近两个月的播出节目。自2011年3月3日起,笔者对其中四个地面频道进行了重点监播,主要侧重于节目在涉及性、暴力、未成年人保护以及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监播结果经节目评估科人员的集体讨论,形成“节目监播周报”,送达电视台台长办公会成员以及所有节目制作单位。以下是对“节目监播周报”部分内容的摘录,所涉及的频道与栏目名称隐去:

某频道3月8日播出的《爸爸迷上“灰太狼”》,在父母离婚发生争斗的画面中,7岁小女孩多次正面出现均未做遮蔽处理,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某频道3月13日播出的《秀的是胆量比的是搞怪》、3月15日播出的《当人造胸部被毒蛇咬了之后》,两期节目的画面过于惊悚且格调不高,今后在网络视频选择上不能把“吸引眼球”当做唯一目的。

某频道3月19日播出的《十年出走难离婚》、3月21日播出的《一个有家不回的男人》,节目中多次出现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未成年人画面,这种方式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利。

事实证明,河南电视台发展研究部节目评估科以节目监播的方式履行了行业自律的职责,对抑制电视低俗化倾向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其一,“节目监播周报”成为电视台主要负责人掌握节目播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的参考;其二,“节目监播周报”成为一些节目制作单位部门例会时对编导进行专业培训的基本素材;其三,被“节目监播周报”批评的具有低俗倾向的细节在之后的节目中出现得越来越少。在运行中也发现,这种行业自律模式高度依赖于节目监播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精神。这是因为,在节目监播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除了普遍性外,更多的是特殊性问题,任何节目规范只能针对普遍性提供参考意见而无法针对特殊性作出现成结论,因而要求节目监播人员既要具备丰富的节目制作经验,又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既能从一线编辑、记者的角度观察,又能站在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媒体责任的立场判断,而真正具备这些条件,对每一个电视节目都作出精准的文本分析是很难的。总体而言,“建立内部监播平台,公开发布监播周报”还是比较利于操作的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是衡量一个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标志,积极、高效的行业自律不仅作用于内部,更为本行业赢得了外部空间。具体到电视低俗化的治理上,我们应从对行业自律的认识与操作方面寻找差距,并作出切实的改进,从我做起,构筑良性的媒介生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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