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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自律的模式探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升电视媒体行业自律水平,要从加深电视媒体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加强相应的体系建设入手。本人认为,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借鉴日本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BPO)以及香港报业评议会的经验,成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电视行业自律的运作管理。BPO下设的电视伦理检证委员会由与电视台无关且具有较高素质的在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涉嫌虚假的新闻报道以及需要提升质量的电视节目进行审理与评议,并且拥有公开发表“劝告”与“意见”、要求问题一方提交整改意见的职权。受此启发并鉴于我国地域辽阔、频道众多且电视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可以委托省级广播电视协会负责组建类似的社会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文件,审理区域内广播电视内容方面的投诉,评议其不良表现,以该组织的名义在网络及行业权威期刊上发布最终结果。当然,由于非官方、非营利的特点,这样的社会组织是否能够长期存在是对组织成员公益心、社会责任感、媒介素养的考验。 第二种模式:将行业自律的目标任务纳入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价体系。以2011年中央电视台正式实施的新的“栏目评价体系”为例,分解出引导力、影响力、传播力、专业性四个指标,其中引导力是社会指标,采用专家打分、观众调查的方式考核栏目导向是否正确、价值观是否被认同,占20%的权重;影响力是社会效果指标,采用观众调查的方式考核栏目的可信性、权威性、责任感和观众的满意度,占25%的权重。据此次中央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估体系设计者之一的王甫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学研委会2011年会中介绍,观众调查是通过在全国185个抽样点上,针对15~69岁的电视观众所作的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是由198位专家参与的网上答题评议。如果在观众调查与专家调查中设立一部分与电视行业内容自律相关的内容,可以预见的是,它会起到抑制栏目低俗化倾向的作用,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而一旦栏目出现了低俗倾向,必然导致观众调查评价、专家调查评价的下降,波及引导力、影响力指标的考核成绩。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缓解作为道德伦理范畴的行业自律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的矛盾,劣势在于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控制上的难度,如果在调查题目的设置、评估报告的形成以及正负激励的设计实施方面缺乏清醒的自觉,行业自律的目标和诉求也很容易被埋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