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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自律模式探析

2012-07-31 21:23:20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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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还要求具备十分明晰的执行主体。从各国普遍的情况来看,电视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一般为电视行业协会。如日本广播电视协会以及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美国的全国广播电视工作协会(NAB)等,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机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也同样承担着行业自律的职能,这一点在协会的章程、内部职能部门“自律维权部”的设置上都有体现。但由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不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而是隶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它是政府行政规制的延续。除行业协会之外,电视行业自律可以依赖的另一类执行主体是具体的电视机构,如前所述,内在动力的不足使得电视机构要么将行业自治放入“宣传底线不突破”的总体要求由总编室负责落实,要么将其纳入“行风评议”的范畴由党务、纪检部门负责查处。总编室对各节目生产部门虽然存在业务上的指导,但行政上仍是平行关系,在没有上级领导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很难开展;党务、纪检部门对电视业务比较生疏,即便发现问题管理起来也不足以服众,这样一来,电视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也是似有似无。执行主体的虚设构成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二个难点。

执行标准的空泛是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三个难点。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颁布的《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节目采访、编辑、制作、播出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坚持健康向上的品位,拒绝血腥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反对低俗之风……”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电视行业自律标准中有关反低俗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阐述,这就造成了对照执行时的困惑与歧义。

除此之外,采取何种内部控制,如何在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控制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又一难点。在媒体自我监督体系较为健全的英国,作为报刊业自治的执行主体,报刊申诉委员会(PCC)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保证执行效果的刚性:一是要求被判定违反《报刊业职业守则》的报刊以醒目的字样刊登PCC的判决全文;二是将这一守则写进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合同,严重违反者可导致解雇。实践证明,来自社会舆论与竞争对手的压力以及个人利益的考量均可成为制约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的力量,从这些方面入手寻找提升行业自律效果的相应手段是可行的。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实践是否也同时证明,电视媒体与从业者冒险获得的利益足以抵消违反行业准则所须付出的代价。所以从根本上说,电视行业自律与优化合理的体制机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密切相关,没有这些条件的保证,行业自律很难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追求自身效果的完美呈现,这也正是行业自律在中国的电视界更加错综复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