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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自律模式探析

2012-07-31 21:23:20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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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针对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行政手段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而行业自律则明显缺失。本文分析了电视媒体在运用行业自律实施低俗化纠偏时所面临的内在动力不足、执行主体虚设、执行标准空泛三大难点,并结合国外电视媒体实践以及自身工作的探索进一步提出了低俗化纠偏的三种模式,即依托各省广电协会成立社会型组织定期评议;将行业自律的目标任务纳入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价体系明确考核;在电视台内部搭建监播平台上报监播结果等。以期通过高水平的行业自律,达到优化媒体生态的效果。

【关键词】行业自律;低俗化;纠偏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电视的娱乐功能凸显,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对电视低俗化的非议。自那时起至今,政府规制一直作为应对该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虽然从短期来看,政府规制有利于遏制电视低俗化倾向的蔓延,但就长期而言,由于其本身所蕴涵的过度规制和规制失灵的风险,故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言论自由与文化繁荣的制约,且出现了“治乱循环”这一新的矛盾。事实上,在对于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应有三股力量互为补充、互相制衡,协同发挥作用。这三股力量分别是政府规制、社会舆论以及行业自律。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电视行业自律在低俗化纠偏中的运用。

行业自律纠偏的难点分析

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就明确提出,“改善新闻界业绩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发布者”。这是因为,“虽然新闻界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共形势和需要,但是这些标准是由新闻界自己来掌握的”。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传媒机构而言,积极寻求并认真施行行业自律已经内化为一种高度的自觉。在他们看来,面对社会的指责与不断加强的政府控制,行业自律是媒体为自身赢得主动的最佳手段,而且它还能带来高水准的节目与更好的服务。每一次媒体危机事件都会成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契机。如“戴安娜车祸身亡”事件中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促使英国媒体自律机构“报刊投诉委员会”(简称PCC)修改完善了“职业准则”,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媒介借口“公共利益”滥用职权的可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纳豆减肥”事件的虚假报道则直接助推了日本媒体自律机构“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简称BPO)的重组。中国的情况与上述不同,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的宣传纪律控制导致媒体行业自律环境缺失;另一方面出于现实考虑,目前的电视媒体身兼机关、企业、事业三种属性,内容生产上同时受到喉舌论、受众决定论的双重制约,又加之网络、手机等拥有更大自由度的新兴媒体的剧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给自身的自由划限,强调履行更多媒体责任的行业自律往往被看做是一种自缚手脚的多余之举而很难得到认同。此外,由于某些媒体人对“无冕之王”这一称谓缺乏正确的理解,遂造成了个体私欲的膨胀,其膨胀的结果甚至会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自然不可能给“自律”以成长的空间。内在动力的普遍不足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