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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本文选取《法制日报》、《新京报》、《人民日报》这三份分别代表了专业性、都市类以及党报三种报纸的类型。“醉驾”的相关评论来自其评论专版(《人民日报》除外,评论选自每周一期的《民主法治周刊》),对评论的选择主要是考虑文章所占版面的篇幅,所以,一般性的来信或者来论字数仅仅几十到上百字,篇幅过于短小,在研究中并未选入。从2008年12月孙伟铭醉驾案发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审议“醉驾入刑”草案期间总共收集到代表性评论32篇,其中《新京报》17篇,《法制日报》14篇,《人民日报》1篇。另外,文章中的“醉驾入刑”也包括了“飙车”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醉驾”案中评论的观点除了“醉驾入刑”,还包括:有人建议选用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被告人;也有人认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而不能迫于舆论和民意压力选择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前者如王琳的文章《警方应如何面对飙车案罪名认定之疑》;后者如姚建国的文章《飙车判三年是“顶格”处罚》。另外,在笔者的研究时间段内,针对杭州飙车案发表“醉驾入刑”的评论,如《杜绝飙车不妨用刑罚规制》(《法制日报》,2009-05-12)、《交通肇事轻刑化让马路“刽子手”横行无度》(《法制日报》,2009-07-03)、《严惩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或成最优》(《法制日报》,2009-08-11)。 ③邓崇专.“醉驾入刑”之必要性再审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初步回应[J].河北学刊,2011(5)。文章指出“‘醉驾入刑’不能有效遏制醉驾,且存在查获不均、处罚不均、罪责刑不相适应、法律的公平价值受损等诸多弊端,并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滋生新的司法腐败、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风险。因此,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 ④对于“醉驾”入刑后反思的文章,如杨振威,《“醉驾非一律入刑”是务实纠偏》,载《人民政坛》,2011(6). 参考文献: [1]黑格二.让地方严处酒驾难有突破[N].新京报,2009-08-10. [2]王琳.遏制醉驾须回到立法上来[N].新京报,2009-10-03. [3]社论.“危险驾驶”写入刑法确有必要[N].新京报,2010-04-30. [4]褚宸舸.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合理性与正当性[N].法制日报,2010-05-05. [5]游伟.慎重对待“醉驾”入罪[N].法制日报,2010-08-31. [6]张贵峰,等.醉驾规定“情节恶劣”是不是画蛇添足?[N].法制日报,2010-08-27. [7]宋伟.酒驾者为何敢上路[N].人民日报,2009-08-12. [8]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 [9]致远.“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值得效仿[J].中国人大,2011(14). [10]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M].柳珊,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