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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

2012-07-31 21:22:07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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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立法程序后的“醉驾入刑”评论

201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也意味着“醉驾入刑”有可能在国家层面进入人大的正式的立法程序。《新京报》2010年4月30日的社论对此表示支持,它是这样分析的:“酒驾者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确实要严惩,但酒驾者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人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因此,仅以危害后果严重,就将两类不同恶性的犯罪人,处以同样的重罚乃至极刑,一是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二是不符合平衡和公平原则,三是漠视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刑法精神。”不过,社论又认为:“即便如此,又不得不承认,如果还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那些酒驾致重大事故的人,不仅因处罚过轻不利于惩前毖后,也会在刑事司法政策上,误导少数人肆无忌惮地酒后驾驶。鉴于此,国家有必要调整刑法的尺度,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有共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设立独立的‘危险驾驶罪’。”还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是使刑法更加完善和平衡的需要。如果能在具体标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罪状与罪责,将不仅是宣传文明驾驶的好机会,也可以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3]这一阶段《法制日报》关于醉酒驾驶入罪的评论中,也有人提出“醉驾”立法化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4]不过,此时《法制日报》也还是发表了与大多数人所赞成的“醉驾入刑”的主流舆论观点相反的意见。[5]

201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醉酒驾驶”被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针对草案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内容,有代表建议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删除“情节恶劣”表述,并强调“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法制日报》专门围绕“醉驾规定‘情节恶劣’是不是画蛇添足”这一问题展开辩论。[6]同时展现了双方的观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入刑定罪。《新京报》2010年12月29日发表韩涵的《“醉驾入刑”处罚过重吗》的文章对一些质疑的声音,如“‘醉驾入刑’的处罚过重、‘什么是醉驾’难以认定”等不同意见进行针对性的回应。

《人民日报》关于酒驾的评论比较少,宋伟的《酒驾者为何敢上路》[7],认为公众教育的缺失、缺少社会公德和违法成本低是“醉驾”产生的根源。《人民日报》评论并未涉及“醉驾入刑”的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