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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

2012-07-31 21:22:07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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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的评论

在酒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各地、各部门纷纷通过推动制度的完善以加大对酒驾的治理力度,这一阶段可以称作是用“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处理的时期。此后,评论就由第一阶段针对个案的讨论发展到对于制度层面问题的批评和建言。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政策的推出可以视为是“醉驾入刑”的前奏,成为以后“醉驾”启动国家立法程序的铺垫。媒体选择了通过对法规、政策的讨论以参与到“醉驾入刑”的发展过程当中。这一阶段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中媒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009年8月8日,浙江省召开严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始终坚持“零容忍”,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对此,有评论指出此举作用有限,“‘严管’只是浙江警方执法力度的加强,浙江警方,乃至浙江政府、人大本身不能立法,创设对交通肇事的更严厉的惩罚”[1]。8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实施五项管理措施,遏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将同文明办协作,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相关评优挂钩;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违法驾驶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3日《新京报》发表黑格二律师《严惩醉驾不应止于“重刑”》的文章对这些措施分析指出:“一方面是既有惩处醉驾的措施,没能让百姓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希望政府出台治理违法驾驶的强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问,当严惩醉驾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应该做些什么,还有哪些制度创新呢?”作者通过分析后认为,对违法驾驶做出负面的评价,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剥夺荣誉权、提高保险费用,这些同样也是“严惩”。但这样的制度创新还不够,因为以违法驾驶为耻的荣辱观,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确认。他建议,“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2009年9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安部《意见稿》),《意见稿》建议将醉驾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另外,公安部《意见稿》还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对醉驾“立法”的建议。王琳对这一点也给予了积极评价,他说:“近十余年来,行政部门在对待立法与实践的冲突时,已逐渐回归到寻求影响立法的路径上来。这一现象无疑值得称道。对普通公民而言,‘影响立法是最高级别的维权’。对于权力部门而言,亦是如此。”至于《意见稿》中争议性的问题,作者主张还是通过公开的立法博弈来解决。最后,他表达了立法机关出面进行“酒驾”修法的愿望,“从舆论热议、律师上书、公安部就修法建言征求意见等事实来看,修改与‘醉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然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期待立法机关对这些立法参与行为能有及时的反馈,并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渠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