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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

2012-07-31 21:22:07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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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醉驾”案的评论,媒体为“醉驾入刑”进行了舆论动员;国家有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出台之后,媒体成为公民协商化解“醉驾”社会问题的“意见广场”;另一方面,媒体侧重于对支持“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而没有能够做到均衡呈现那些反对的意见,无法反映出法治案件和问题本身具有的争议性、复杂性和矛盾性,简单地将舆论引向了追求立法化的盲动之中。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规;法治评论;立法化倾向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等恶性飙车、醉驾事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对“醉驾入刑”问题媒体法治评论的研究目前还较少。笔者对《法制日报》、《新京报》和《人民日报》中“醉驾入刑”相关评论①收集之后发现,法治评论对于“醉驾入刑”的关注经历了对全国各地“醉驾”案的舆论酝酿期、围绕有关部门出台的应对措施热议的发展期,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的高潮期这三个阶段。通过对三家报刊“醉驾入刑”相关的法治评论的内容分析,以此探究媒体与国家、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且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存在的不足。

“醉驾”案中“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②

2009年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张明宝案2009年12月23日由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新京报》在南京醉驾惨案发生之后第三天,也就是2009年7月2日发表了杨涛的《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的文章,文章首先对其所主张的“醉驾”立法的理由进行了阐述,“据报道,现状之惨烈令人触目惊心。一个根本问题是,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几率就更小”。他提出刑法要提前介入对“醉驾”的惩处,“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我国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另外,“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他建议“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这可以说是一种明确地要求“醉驾入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