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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权益是互联网商业自由的底线

2012-06-01 17:24:02  来源: 广告大观  作者: 沈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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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权益缺失

有人说因为某些软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用户接受免费服务就必然要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互联网公司之所以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是因为通过免费服务能获取更多的用户,这些用户将成为网络公司的价值来源而非成本负担。

可是他们有没有想过,网民并不是只会贪图便宜的小孩童,被欺骗一次可以,难道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么?他们真的以为提供了免费服务,就无需尊重网民权益了么?

要看互联网公司在众多侵权事件中到底侵犯了网民的哪些权益,我们重新审视腾讯与360大战便可得知一二。除却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争议之外,可以肯定的有两点:第一、知情权。腾讯作为互联网软件、程序的提供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都应如实告知用户,但腾讯方面没有在服务协议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对用户予以告知。第二、选择权。任何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捆绑安装,都需明确提示电脑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而此次的“二选一”其实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和实质剥夺。

个人用户拥有自有电脑的完全权力,可以决定电脑上要装什么软件,QQ用来与好友交流、360用于安全保障,用谁不用谁,共存还是二选一完全取决于用户,这一点没有任何一个服务供应商可以替用户做决定,这完全是用户的权益范畴。

相比于3Q大战中商业公司对个人权益的忽视,不少互联网服务侵犯个人隐私,有更大的隐忧与困扰。个人隐私从互联网诞生之始就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互联网公司收集、披露时有发生。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致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很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个人或商业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同时由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滞后状态,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不侵犯几乎是依赖于互联网公司的自律,自律与否几乎可以决定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健康与否。

互联网市场要先进行价值认定,要不然,市场就没有方向,竞争就陷于无序,商业自由即沦为商业投机,为了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可以罔顾个体用户的利益。商业行为要得到健康发展,商业自由不是没有限度、没有方向的。自由要在一定的规定之内进行,互联网公司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才有可能得到发展。

本文转载自《广告大观·综合版》,2012年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