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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利用传媒特许权 遵循新闻客观性原则

2012-06-01 17:20:23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陈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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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订阅一份北京的报纸,对于北京发生的事情的报道,通常只能根据上面说的来理解,这个时候报纸糊弄人比较容易;若多看几家北京的报纸,就会发现,读者经常陷入记者制造的迷魂阵,不知道真相是什么了,因为关于同一件事实,各报的报道差异颇大。这就要问问当事记者们:你们怎么采访的?遵循采访要领了吗?

例如2011年11月24日京华时报4版通栏黑体字标题《市教委叫停“希望杯”数学竞赛》,当天下午出版的北京晚报4版通栏黑体字标题《市教委没有叫停“希望杯”》;第二天北京青年报A14版头条消息的标题《市教委叫停希望杯数学竞赛》。2011年12月13日法制晚报头版头条特大黑体字报道《献血年龄拟降至17周岁》,对应的A03版标题是《我国拟放宽献血年龄》;同日同是下午出版的北京晚报4版通栏黑体字报道《献血年龄放宽传闻不实》。我该信谁的?总有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不真实的吧?或者,半真半假?总之,传媒总得对这样莫名奇妙的报道有个交代吧?然而至今没有任何一家传媒对自己的报道做出更正或说明。不要说历史记载了,就是发生在眼前的颇为简单的事情,怎么就说不清楚呢?谁该管管传媒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下面再说一桩具体的报道:

2011年12月5日下午,北京电影学院校内发生一起命案,一位清洁工在与一位奥迪汽车驾驶员的冲突中死亡。事情就发生在北京,各报都有1——3名记者到场采访,应该对事实的基本情况能够比较全面的加以报道。然而,除了清洁工死亡这个基本事实外,其他关于新闻的“How”,各报的报道差异较大。

12月6日北京青年报头版三条,采用较大的初宋字标题报道《电影学院“奥迪男”打死清洁工》,副标题“因停车起纠纷校方称双方发生互殴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对应的A14版头条消息,大小标题与头版相同,主题字号特黑5栏题。12月6日京华时报A15版头条消息关于此事的报道,大标题是《北电内停车引冲突一学生致死清洁工》,副标题为“校方通报称双方互殴涉案学生已被警方控制”。同日新京报A16版头条消息关于此事的报道,大标题是《停车起冲突北影学生与清洁工互殴》,副标题是“清洁工倒地,送医途中身亡,两涉案学生接受警方调查”。当天下午出版的法制晚报头版标题是《清洁工身亡北电学生被刑拘》,对应的A12版头条关于此事的消息大标题是《北电模糊声明引媒体不同声音》;当天北京晚报10版头条关于此事的消息大标题是《他是老实人喜欢吹口琴》,肩题为“因停车起冲突北电男生与清洁工打斗工友回忆死亡清洁工”。

日报的采访时间均为事发当天下午至晚间,第二天各报关于这件事情发生的具体地点,具体情节和细节都不一样。当天晚上8点校方已有官方微博声明,但是第二天我看到的三家日报,两家不按照校方的说法编排大标题,北京青年报从头版简要消息到具体版面的详尽报道,大标题均称奥迪男“打死”清洁工。既然校方的正式说法是“互殴”,为什么消息的大标题要写成“某人打死某人”的武断叙述模式?京华时报的大标题为一学生“致死”清洁工,比北京青年报的说法略有余地,但仍存在主观判断成分。如果有记者采访到确凿的推翻校方声明的证据,新闻可以出彩,然而各方记者均没有拿出比校方更确凿的证据。新京报的标题采用校方的说法“北影学生与清洁工互殴”,比较妥当。事发当日,不可能得出明确的致死原因时,采用较为模糊表达是适当的。直到8日才有报道说,死者有心脏病史。如果反观6日的报道,我们记者不该为自己设计的武断标题反省吗?

2011年12月6日下午出版的法制晚报和北京晚报的报道,可能因为采访时间较为充裕,报道各有不同角度,但显然消息源比较清晰。不过,法制晚报的报道角度本身存在问题。它以各媒体的报道与校方的声明做比对,采用的是质疑校方(“模糊声明”)的角度,然而从报道看,模糊更多的是各报的报道,倒是校方的声明有较为确凿的录像证据。既然如此,为什么新闻标题要做成《北电模糊声明引媒体不同声音》?“文”基本不对“题”。

我们回顾一下采访要领:第一,尽可能找到当事人。第二,如果难以找到当事人,要找旁证,多听几面的意见。第三,不得采用无可证实的事实。第四,不得采用取证不当的事实。第五,不得采用证据存疑的事实。第六,因果关系的表述,在不清楚的时候采用模糊语言,不要轻易下判断。

上面各报的报道,均没有采访到与清洁工发生互殴的学生当事人。2011年12月6日的三家日报,有两家连这方面的努力做没有试探着做一做,只有一家向海淀分局求证了一下。从报道中可以看到,记者们没有遵循不得采用无可证实的事实、证据存疑的事实等要求,行文中充斥“学生们说”、“据了解”、“据称”,没有一个新闻来源是具体而真实的人。不交代新闻来源,如何让读者相信你说的真的?这件事情并不复杂,就发生在北京,没有任何采访困难或遭遇刁难的情形,作为职业新闻工作者,把如此简单的新闻做成这个样子,真不知该说什么!要是遇到复杂的事件或采访困难的事件,还能指望通过我们的记者获得真相吗?

上面谈到的采访要求第六点十分重要。基本事实是一人死亡,但是致死原因是什么,第一时间的报道要慎重,明明知道死因不明,却硬要在大标题中标明“某人打死(致死)某人”,还有,把驾驶奥迪车的司机标以“奥迪男”,这在中国的语境中并非中性语汇,而是带有煽情性质的词汇。这里有意无意地显示出记者或编辑存在着的煽情情结,而这是新闻职业道德要求抑制的方面。

现在是网络时代,网民对新闻有很强的反应度,然而他们发表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本身,来自网民互相传递的难以查实的“事实”,加上已有的刻板成见,很容易造成对事实的过度解读。我们的传媒对此要保持冷静,不能不加分辨地采用网上意见,而这次的报道中,采用的一些言论就成问题。例如,北京青年报采用的这句话:“电影学院……堕落成了富二代镀金的垃圾场”。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下,从奥迪车推出“富二代”的标签,以往杭州飙车案的教训我们难道忘记了?再如,京华时报引证的网上所说“曾看到当事学生和一名女子一起上前对清洁工动手”明显不实,因为有录像证据,该女生没有动手,而是劝架。

在有官方材料而其他材料难以证实的时候,采用官方材料对记者来说是稳妥的做法(当然, 记者能够发现与官方材料不一致的证据,自然应该超越官方材料)。这次事件中,电影学院的官方微博是唯一的官方材料,却只有一家日报正面采用,其他两家虽然在副标题中点出,主标题却采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判断,这样做很不妥,会埋下记者成为新闻官司被告的伏笔。若短时间内记者较难弄清楚事实的因果关系,这时的新闻材料只要得到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或机关的证实,传媒就尽到了审查核实的责任。具有足够权威度的材料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提供的材料;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其职责范围的情况供新闻媒介发表的材料,等等。如果他们错了,传媒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所做的报道不承担责任,责任在发布一方。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新闻报道中的传媒“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保护范围的新闻报道只要求与新闻源(官方、公共团体等)提供的材料相符。

希望北京各报的记者们总结这次报道的教训,掌握采访的基本要求,学会利用传媒特许权,冷静分辨网上意见,用新闻客观性原则抑制一下煽情的欲念。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