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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福建省新闻学会章程(往届)

2012-03-23 15:33:36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福建省新闻学会章程

(19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本会是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研究新闻学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新闻学的研究活动(包括当前新闻界提出的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和繁荣和发展,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研究无产阶级新闻理论,研究新闻事业史,探讨新闻理论和新闻业务中的新问题。

2、举办各种形式的有关新闻方面的学术活动。

3、组织和实施我省新闻学研究规划,关心、支持会员的研究工作,对会员的研究成果提出建议,给予奖励,并向有关方面推荐。

4、加强同各地新闻学会的联系和协作,考察、交流新闻学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5、参加有关的外事活动和侨务活动,增进与外国以及香港、澳门新闻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积极进行学术交流,学习和借鉴海外的有益经验,同进创造条件,与台湾新闻界同仁友好往来,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6、出版会刊,主要为会员提供学术研究和交流园地,同进介绍国内外新闻学的研究动态和成果。

7、加强本省新闻事业的现状和历史的研究,开展新闻评论,编写地方新闻事业史。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新闻学的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和非专业新闻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记者、编辑以上的新闻工作者及相当于上项技术职称的资料、秘书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包括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摄影机构,新闻教育机构等单位中相当于本项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以下同)。

2、担任新闻单位通讯员十年以上,在新闻报道中成绩突出者。

3、被省一级新闻单位聘请为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者。

4、虽非新闻专业人员,但对新闻业务造诣较深,有研究成果者。

第五条 入会手续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1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批准。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需向所属基层组织书面申明,报省新闻学会备案。

会员因工作调动至外省得,可申请退会。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学术研究活动,赠阅本会编印的会刊和资料。

4、完成本会交给的研究任务,向本会提供有关新闻学研究的情况、资料和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优秀者可获本会奖励(办法另订)。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会

1、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代表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2、会员代表会的职责是:

选举理事会;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或修改会章。

第八条 理事会

1、会员代表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会的决议;

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选举常务理事;

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会或会员大会。

3、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4、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

第九条 会址

暂设福州市华林路福建日报社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来源

1、申请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舍会按有关规定拨给。

2、接受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与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组成一个办事机构,依据新闻学会和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不同性质和任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开展会务活动。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福建记协),是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由全省各新闻单位、各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组成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本会参加中率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进新闻改革,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为繁荣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组织和推动全省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竖持党性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

第四条 组织全省新闻工作者总结和交流新闻工作实践经验。开展新闻业务和理论研究,办好新闻业务刊物,传播新闻信息,积极推进新闻改革。

第五条 协同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组织评选优秀新闻作品,积极开展有助于提高新闻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的各种活动。

第六条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监督新闻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批评不正之风。

第七条 积极沟通省内外新闻界的友好往采,组织易地采访,促进互相学习和学学术交流。组织安排外省新闻工作者采我省进行采访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华文报刊、华人华侨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欢迎和积极协助他们来祖国大陆参观、采访,开展联谊活动。广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新闻卧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采,协助安排他们的采访活动。让世界更多地了解福建,为我省改革开放服务。

第九条 开展有益于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兴办福利事业。关心已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新闻实践和新闻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时事政治性期刊、新闻教育单位,中央驻闽新闻单位、专业和地市新用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 交纳会费者,经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时,经书面通知本会,即为退会。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实行监督;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参加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理事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三)修改章程;(四)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后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固工作变动调离新闻单牲时,应由推荐单位向本会提出调整理事人选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领导本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单协助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经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收入;(三)举办事业收入;(四)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福建省新闻学会章程

(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学会是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的新闻学术团体。是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新闻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积极开展新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理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提高新闻理论和业务水干,促进我省新闻事业的发展而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组织学会会员认真学习、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译东思想,学习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竖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根据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开展下列活动:

1、加强新闻理论、新闻实践和新闻史的研究,总结交流新闻业务经验,推动新闻改革。

2、评选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论文,表彰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会员,努力提高会员思想和业务素质。

3、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讨论会和座谈会,检阅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

4、组织考察外地新闻学术活动,交流新闻学会工作经验。

5、与新闻协会共同办好新闻业务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本省专业新闻工作者,新闻教学、科研工作者、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新闻业务职称,并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赞同本会章程,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凡与新闻有关的学会,经申请本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均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省记协秘书处合署办公,另设学术研究部,聘请若干研究人员参加,负责学会活动规划与新闻业务、理论研究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省社科联资助、会费收入,社会捐助。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03年1月2日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福建省记协)是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福建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全省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观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第三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六条 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残疾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宣传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创造的业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培养新闻经营管理和高科技人才。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 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特别是青年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来祖国内地采访记者和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广泛发展同各国新闻团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了解、友谊与合作;受中国记协委托,做好来闽采访的外国新闻工作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同新闻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的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时事政治性期刊、网络新闻宣传单位、新闻教育单位、中央驻闽新闻单位、专业和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者,经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退会时,经书面通知本会,即为退会。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领导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届中举行一次。理事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离新闻单位时,应由推荐单位向本会提出调整理事人选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调离新闻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增加和递补时,由原地区或原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均为兼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均为专职,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名、主管部门任命。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办公会议每季举行一次。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福建省新闻学会挂靠本会。适时召开“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两会”重要会务。省记协秘书处承担省新闻学会日常工作,协调“两会”活动。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常务副主席一名、荣誉理事若干名。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和省财政拔款;(二)会费收入;(三)本会举办的事业、企业收入;(四)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福建省新闻学会章程

(2003年1月2日福建省新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新闻学会,英文名为:Fujian News Institute (缩写FJN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各新闻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新闻职称的采编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新闻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开展新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探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理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提高新闻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新闻事业的发展而奋斗。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学会会员认真学习、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新闻理论、新闻实践和新闻史的研究,总结交流新闻业务经验,推动新闻改革。

(二)评选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论文,表彰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会员,努力提高会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和座谈会,检阅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

(四)组织考察外地新闻学术活动,交流新闻学会工作经验。

(五)与省记协共同办好新闻业务刊物《福建新闻界》。

(六)开展对新闻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发挥老新闻工作者优势,组织老新闻工作者开展新闻业务交流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实行团体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见;

(三)凡本省专业新闻工作者,新闻教学、科研工作者,离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新闻业务职称并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赞同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食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实体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