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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电视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

2012-03-06 16:52:49  来源: 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 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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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杂志供稿  

数字电视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未来传媒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数字电视发展进程中,如何应对国外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内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从数字电视的技术标准和专利布局出发,一方面揭示国外企业在数字电视领域给国内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为国内企业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数字电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欧洲和中国是全球三大彩电市场。我国电视产量的一半左右用于出口,美国占了中国彩电出口大约20%的份额。目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慎重地选择地面数字电视标准。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外,还有加拿大、阿根廷、韩国等国家采用美国的ATSC标准。而欧洲所有国家和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则选用了欧洲联盟的DVB-T标准。ISDB-T标准目前只在日本采用。

2006年8月30日,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中国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标准GB20600-2006《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于2006年8月18日正式批准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个被业界称为DMB-TH的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它以TDS-OFDM技术为基础,以多载波技术为主,融合了单载波技术,在作为强制性地面标准的同时,也可以用于移动电视。

美国的数字电视ATSC标准,在2007年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这对彩电制造大国中国而言本应是一次大好的机会,然而对于美国从模拟电视全面转换成数字电视这个巨大的商机,日、韩、欧、美却比中国企业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其竞争武器不是中国企业惯用的成本和价格优势,而是标准和知识产权。

在美国强制标准执行前夕,拥有大量数字电视专利技术的汤姆逊公司就从2006年9月开始与国内彩电企业频频接触,以展示汤姆逊所拥有的数字电视技术专利;美国ATSC标准联盟也在中国开了几场关于ATSC标准的技术介绍会,目的是警示中国企业要重视专利问题。其实,从2002年开始,汤姆逊就从其掌握的34000项专利中拿出20项打包,向中国企业提出要每台征收0.7~1.2美元的专利费。

欧洲也是中国彩电出口的大市场。但在2007年,欧洲DVB-T标准的专利权人也陆续发函给我国数字电视制造商长虹、康佳等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就每个使用DVB-T专利的产品支付2.5美元的专利费,付费周期要回溯7年,即从2000年开始制造的产品都要支付专利使用费。另外在2007年2月10日,韩国LG公司向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起诉了我国TCL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称TCL侵犯了其4项数字电视专利。这些纠纷都传递出一个明显信号,表明那些手握众多专利的跨国彩电巨头正举起专利的大旗,要让中国彩电企业在产品出口的道路上掏出巨额“买路钱”。

几年前,台湾厂商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与日俱增,正当他们准备打造自主品牌的时候,欧美厂商开始向他们发起专利大战。对此准备不足的台湾厂商在国外厂商厚厚的专利资料面前束手无策,被迫每年向国外专利厂商支付专利费100亿美元。而几年后,此情景又在内地上演。

由于DMB-TH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电视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在国内必须使用此标准。DMB-TH 技术支持所有传输格式为MPEG2-TS 流的数据码流,不管什么样的数据,例如MPEG-1、MPEG-2、中国的AVS、MPEG-4、H.264、IP 数据、Windows Media 9 等格式的数据码流,只要打包成该格式的码流都可以经过DMB-TH传输系统进行传送,当然也包括16:9 等各种显示格式的信源数据流。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DMB-TH标准中,大量技术来源于欧美数字电视标准,与DVB、ATSC标准有不少技术重叠,因此必然存在专利纠纷。康佳、天柏、长虹、创维等机顶盒生产商从2006年年底起陆续收到欧洲MPEG-2组织索要机顶盒专利费的律师函,每台使用该标准的机顶盒收取2.5美元。

我国数字电视发展的对策

中国企业遭受的专利之痛,尤其是几年前的DVD专利纠纷,让人至今刻骨铭心。面对数字电视发展进程中的专利壁垒,中国企业必须认真对待。从短期而言,要积极运用法律和商业手段去努力解决数字电视专利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在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上取得突破,掌握关键技术,形成自己的专利标准和技术壁垒,从而在全球市场获得立足之地。

为了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笔者认为,国内数字电视企业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利用专利信息,建立企业内部专利预警机制。专利信息属于公开的专利信息来源,其中包含了专利权人/申请人信息、技术分类信息、保护范围、法律信息、申请国家、申请时间、有效期以及非常详细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一份很好的了解竞争对手、行业内同行研发方向和技术进展的免费材料。

国外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无一不参考和借鉴公开的专利文献,然而国内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意识,很少有人主动通过分析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来研究竞争对手和行业发展动态。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发达国家每年新研发的技术中有95%以上是通过先申请专利的方式得到公开,而在中国,目前有专利的企业尚不足3%,可见差距之巨大。

利用专利信息,除了可以了解最新的研发动态,获得最新的技术信息,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建立企业内部的预警机制。国外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在进行新项目研发前必做的一件事就是先进行专利预警分析,看是否可能侵犯其他人的专利。在国外,专利侵权的后果非常严重,动辄赔偿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或者长期缴纳数额不菲的专利许可费。因此,利用专利信息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也是国内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最佳选择,这对高科技企业尤为重要。

开展专利战略,进行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专利布局。专利战略是指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去争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策略。专利工作是现代高科技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通过开展专利战略,可以了解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指导和确定自己的研发方向,进行符合自身条件的专利布局,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具体来说,不同的企业应有不同的做法。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的企业,首先应将企业的核心技术尽快申请基本专利。基本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一个企业拥有的基本专利越多,这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就越强。

对于跟随型的企业,则可以围绕其他公司的基本专利构筑严密的外围专利网。中国企业在技术上与欧美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基本专利不多,但可借鉴二战后日本的专利战略,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变被动为主动。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大量的应用层面的有价值的从属专利,去抗衡国外的基本专利,并在其基础上二次开发,形成新的基础专利,与其进行交叉许可。一个企业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也不能保证所有开发的技术都能获得专利权,但如果企业拥有一些自主专利权,当竞争对手的专利对本企业技术实施构成障碍时,就可以采取交叉许可战略,为竞争或谈判创造条件。

重视专利在标准中的地位,围绕核心专利技术建立标准。过去的标准尽量不涉及专利技术,都是用最成熟的技术来做标准。现在标准带有了专利性,我国制定的标准之所以会起到作用,就是因为专利进入了标准。谁用了标准,谁就要向建立这个标准的专利权人交纳专利费。随着标准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纷纷从技术战略发展到标准战略,从技术立国发展到知识产权立国。

目前,我国政府也越来越多地提倡制定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实施标准战略。我们自己制定标准,其实就是利用技术壁垒这种新的方式来保护中国的产业利益。目前国家和相关部门正在组织和成立一系列的标准工作组,也是希望通过制定标准来主导产业。因此,国内企业应该注意将自己的专利纳入到各个标准中,从而起到占领市场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

总之,国内数字电视企业在面对数字电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时,一方面要了解规则,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并强化管理层和研发人员的专利素质和能力,迅速积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和开发,提高专利信息化利用的水平,建立企业专利预警制度,从而建立以专利为判断标准的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只有通过分析对手,了解专利分布情况,积极进行自主创新,才能有效打破国外企业的专利壁垒,提升国际竞争力。(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