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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窘境的法文化反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大大增强,民意表达愈来愈主动和强烈,社会舆情日益复杂,公众的自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也大为提高。在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近十几年来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日益交织,呈现出多元复杂的状况。概括起来,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新闻媒体因侵犯公民个人或机构(包括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案件有所增长;二是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相关报道中,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纠纷不断增加;三是新闻媒体在对待重大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争议性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社会反响等报道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对社会舆情予以合理引导,避免过度炒作激化社会矛盾,越来越成为突出的问题。 按理说,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与重要舆论阵地,其宣传报道的宗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更应当受到行政和司法的保护,但具体到地方,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比如,某些地方行政部门常常阻挠、干涉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乃至侵犯记者的人身权,如2008年1月就曾发生东北某县警方到《法制日报》所属单位抓记者的事件,原因是该记者写了一篇批评该县主要负责人的报道,被认为有诽谤罪嫌疑。另外,有个别新闻媒体以维护社会正义的名义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时滥用舆论监督权。 美国著名传播学者韦尔伯·施拉姆在《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一书中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因此,应明确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媒体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法理逻辑,公民侵犯媒体独立报道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侵犯自身的权利;而保障新闻媒体独立的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而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有媒体人从法律文化传统的视角分析认为,传统的法律文化既与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为长者讳”、“家丑不可外扬”的伦理心态有关,又与我国历朝历代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高度重合的传统相关。对媒体的轻视甚至蔑视,表面上源于行政权可以管制媒体,深层上反映的是对民意、民情的合理传播渠道缺乏法律精神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