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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处置中电视直播的介入与应对

2011-12-01 16:37:15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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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覃进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正在逐步形成常态。突发事件现场直播体现着电视媒体新闻报道改革的力度,它是电视媒体综合实力提高的体现,也是电视媒体新闻报道的发展方向,电视现场直播已成为电视媒体介入突发事件的常用新闻传播方式。

电视对突发事件的直播,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满足受众知情权,使公众及时“知情”、客观“知情”和充分“知情”,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认清突发事件的危害,培养危机意识,从而提高电视媒体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另一方面能帮助执法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更好地进行社会动员,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公众对事件处置的支持,从而顺利处置事件,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电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直播,可能会衍生一些不可预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给突发事件处置带来不利影响。电视媒体如何有效发挥自身优势,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与执法部门形成合力,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是当前业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突发事件处置中电视现场直播常见的问题

实际上,突发事件的电视直播是有难度的,它涉及广大群众的生活,涉及社会稳定,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导舆论。随着电视对突发事件现场直播的常态化,与执法部门的“碰撞”时有发生,给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为“抢”新闻而“越位”。一些电视工作者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常有“越位”行为,影响对现场秩序的处置,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了抢新闻、抢拍最新画面,未经同意,越过警戒线,一哄而上,影响处置行动;二是未能与相关部门沟通,未经同意扩大采访对象,尤其是在突发事件现场,未经允许,擅自采访事件现场的违法人员,影响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为了获得电视直播的新闻源,不服劝阻,甚至不惜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到危险区采访、拍摄,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增添压力。

对直播新闻内容“把关不严”。首先是对内容的真实性把关不严;其次是直播过于“纪实”,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问题。一些电视媒体在直播突发事件时,不注意维护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一些直播画面直接展示未成年人的肖像,忽略现场执法人员隐私权的保护,比如未保护他们的肖像权等。此外,为了挖掘案件,电视记者的角色出现错位,侵犯了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也使自己陷入违法的被动地位。

直播议题设置不当使执法部门形象受损。一些电视媒体记者,不对突发事件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反而在事件没有处置完毕的情况下,对执法部门处置措施妄加评判,进行不切实际的指责与批评,引发公众的不满,给执法部门带来不当的舆论压力,阻滞了突发事件处置的顺利进行。

直播节奏不科学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度或毫无节奏的报道,会给突发事件处置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他们对事件的理性判断,影响了处置效率和决策质量,进而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顺利进行。

当然,指出突发事件处置中电视直播存在的问题,一是为了更好地找出问题的原因,进而解决问题,提升直播报道的新闻价值,提升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二是可以更好地与执法部门配合,形成合力,促进突发事件得到妥善解决。但是,有问题并不意味着突发事件不需要电视现场直播,反而应加强,否则,那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突发事件处置中电视现场直播问题产生的原因

能力不足。首先,电视媒体直播突发事件的经验不足,实践操作经历、掌控和协调能力远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对受众信息需求和承受力的判断和把握不够准,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直播,未能做到“未雨绸缪”,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电视媒体常常出现自乱阵脚、报道现场失控的情况。其次,进行现场直播的记者和主持人新闻敏感意识不强,分析判断能力和应对能力不强,也容易引发上述问题。再次,政府部门尤其是现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媒体意识和现场控制能力不高,容易引发报道现场、报道内容、信息管理、犯罪场面报道的失控。

理念错位与职业素养缺失。电视媒体直播突发事件出现上述问题,理念错位是原因之一。一方面,面对业界激烈的竞争,有的电视媒体以受众为中心,及时、客观、平衡地报道新闻事实的服务理念,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电视直播偏离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新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养的缺失,使得一些电视媒体记者道德失范行为,以及有悖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为频频出现。当然,执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缺失,也是问题出现的原因。

机构与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应对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和协调机构不健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新闻管理与协调工作难以到位;另一方面,电视媒体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危机报道机制以及执法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电视直播突发事件的要求,难以适应执法部门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的要求。

缺乏有效规范。如何对突发事件的电视现场直播有效规范,是当前我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面临的新问题。例如,突发事件是否需要现场直播?现场直播怎样组织进行?哪些内容不允许报道?哪些内容应该报道?目前,在这些方面尚未有具体而详细的规范,电视现场直播突发事件难以做到有章可循。

突发事件处置中电视现场直播的应对策略

宏观层面的策略

第一,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电视媒体现场直播活动,明确电视媒体新闻传播的权利与义务,在保障电视媒体新闻报道的同时,也要对电视媒体报道中具体操作做明确的规范,使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电视现场直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尤其是警方就可以依法维护电视媒体直播现场秩序,有效促进新闻报道等信息传播活动,使得执法部门与媒体的合作、信息的管理等做到有法可依,促进媒体与执法部门合作。

第二,制定与完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对机制。一是要完善内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建立电视媒体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制定与完善突发事件现场直播报道应对预案,使得现场直播由被动变主动;二是执法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应对媒体工作机制,构建执法部门与电视媒体良性互动机制,使信息变“堵”为“疏”,有效地平息各种议论和猜测,使执法部门和媒体之间的合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为突发事件的最终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介入突发事件直播的电视媒体应注意把握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从突发事件处置大局出发,做到以人为本,一切以生命安全为最高准则;二是坚持掌握舆论的主动性,确保新闻信息的准确性,提高新闻宣传的有效性,重视新闻舆论的导向性,以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配合执法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处置、平息危机;三是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要做到帮忙不添乱,坚守价值底线。

微观层面的策略

第一,有效维护突发事件电视直播现场的秩序。首先,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执法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掌握好参加现场直播电视媒体的数量,采用警戒带划定“采访开放区”和“采访禁止区”,执法部门可以派出管理人员陪同和协助电视媒体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直播,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其次,电视媒体的现场直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执法部门工作,直播报道活动应在警戒线之外进行,避免干扰执法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有效控制新闻发布与现场直播报道的节奏。一方面,执法部门要把握好新闻发布的节奏和技巧,既主动发布,又要注意信息发布的节奏性;另一方面,对现场直播报道的时间要合理把握,电视媒体要坚持专业标准,做到全面深入与节制适度的统一。控制好直播报道的节奏,要采用适当的现场直播,避免放大事件的负面影响,这样既可满足受众对事件的关注,又可以收到较好的直播效果,也可以避免“轰炸式”直播对公众情绪和突发事件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有效“把关”直播报道的内容。一是执法部门要明确哪些内容可以发布,哪些内容要慎重发布,要做到依照规定视情况发布,有效引导舆论以正视听;二是电视媒体的直播要坚持客观标准,做到迅速及时与真实准确的统一,选准新闻源,注意发布权威声音,注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事实得到证实之前不做主观推测和判断,不得随意发布执法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保密信息;三是现场直播中,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人为本,特别是直播中对采访事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要慎重;另一方面,在画面选用中,避免直接展示不适当镜头,对现场血腥画面要作技术处理或不直播。

最后,积极应对现场直播出现的负面影响。首先,执法部门对某些不易把握的直播报道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把握好处理时机,避免将事件影响扩大,与有关电视媒体协调好,商讨处理方案,妥善解决;其次,介入突发事件现场直播的电视媒体,要采取措施,及时澄清事实真相,防止负面影响继续扩大。

作者单位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来源: 《传媒》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