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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应。侵占公共领域,损害受众权益。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厢便形成了一个短暂的公共空间,公众在这个短时公共空间内,享有享受自由的权利,但公共汽车媒体的强制性传播,不仅侵占了这个公共空间,更侵犯了受众的合法权益。 内容信息繁杂,造成信息性污染。公共汽车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传者中心思想的盛行和受众本位的缺失,不利于传播的公平性和信息的对称性发展,所传播的信息纷繁复杂,各种商业广告、医疗广告等充斥受众的视觉或听觉,但实际上被受众接收的少,拒绝的多,在封闭狭小的传播空间内,信息的过度重复传播,很容易造成信息性污染,而受众自主选择的权利也被剥夺。 降低媒体公信力,难以产生舆论影响力。传媒的公信力决定着社会对传媒的价值判断,特别是要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传媒需以平等对话的状态关注百姓民生、关注常人的生活与情感。但公共汽车媒体的传者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经常忽略受众的信息需求,关注的重点锁定在传播效果上,使公共汽车媒体的商业性过于浓厚,难以产生舆论影响力,跟传统媒体相比,公共汽车媒体的公信力也较微弱。 结语 对于公共汽车媒体的强制性传播特点,学界视为其传播优势而大加赞赏,业界则更欣喜于公共汽车媒体这一特性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很少有人正视其负面效应。我国新媒体的信息传播监管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改善公共汽车媒体的强制性传播,需要政府制定适用的、合理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新媒体的强制性传播行为在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社会灾害与危机预警机制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而受众自身素质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能使他们在公共汽车媒体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形成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力量,更好地抵制不良的强制性信息传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强制性传播产业链中,新媒体运营商应对传播或者委托传播的内容进行有效监管,给用户提供选择接收或者不接收的机会或权利。在综合分析受众和媒体自身条件的前提下,公共汽车媒体应及时淡化目前过于浓厚的商业气息,大力倡导绿色传播,强化公共空间意识,积极向公共服务型媒体转变。 注 释: ①刘源:《移动营销:离散眼球经济的开路先锋》,《新营销》,2006(3)。 ②④陆地、高菲:《新媒体的强制性传播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第116页。 ③刘承:《传播的非对称性与强制性传播》,《新闻传播》,2009(4)。 参考文献: 1.李微:《公交车载电视的传播困境与改进》,《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7)。 2.王月:《公交移动电视受众的缺失型信息接受行为探析》,《东南传播》,2010(1)。 3.韩雪晴:《直面新媒体的强制性传播》,《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6)。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 来源:《新闻爱好者》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