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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报道如何构建真实的“媒介环境”

2011-10-24 16:08:03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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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中美

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媒体报道的热点领域,“媒体曝光—公众关注—政府查处—解决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条路径。近年来那些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鹿三聚氰胺奶”“双汇瘦肉精火腿肠”等,是媒体率先报道引起舆论关注后,才有职能部门跟进查处。

在媒体频频提示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境下,不但显得政府部门监管工作的不到位,也让媒体背负了自身无法承载之重。

不缺位不越位,沟通各方风险信息

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的确存在不少问题,新闻媒体的“风险瞭望者”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从《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新闻资料库》的相关数据来看,和很多领域相比,食品安全领域应该说已是媒体新闻监督开展相对充分的一个领域。

在对食品安全状况普遍焦虑的心态下,公众更愿意相信媒体的报道,对媒体也寄予了更多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更应努力为公众构建一个尽量接近真实环境的“媒介环境”。

食品安全管理离不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充分交流,这需要政府、专家、媒体、公众的充分合作,有关各方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信息交流才能达成完满的结果。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为媒体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角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位。媒体要以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于社会,而不能片面追求“眼球效应”,更不能有失实报道。毋庸讳言,中国食品安全的“媒介环境”存在一定程度失真是客观存在的。

在单篇报道的层面上,最常见的是信息不准确、不科学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非媒体有意歪曲造假,而是媒体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欠缺。如经常见诸媒体的“致癌食品”,实际上绝大多数是“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两者之间并不是一回事。“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在日常食物中很常见,像油炸、腌制、熏制、烧烤食品中均常有致癌物。吃这些东西是否会致癌,要看摄入剂量的多少和摄入时间的长短。

现在很多媒体在证明某某食品是“有毒食品”的时候常说“长期大剂量使用会致癌”,但这个“长期大剂量”是什么概念呢?很少有媒体作进一步的解释。如果没有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和量效关系的概念,简单地贴上“有毒”“致癌”的标签只会造成公众无谓的恐慌和相关行业的“池鱼之殃”。从头至尾完全虚假的新闻在食品安全报道中虽然尚不多见,但也不乏个案。近年来,从“纸馅包子”“甲醛啤酒”到“致癌香蕉”“注水西瓜”,一些记者为博取眼球而炮制“伪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