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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窃听门”看媒介的自由与自律

2011-09-29 17:28:46  来源: 新华网传媒频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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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杂志供稿 文/孟威

“窃听门事件”所暴露的道德底线问题以及监管漏洞,不仅给新闻集团以沉痛一击,也在世界传媒中引起震撼。“窃听门”已导致新闻集团陷入深度危机,即便默多克谙熟于应变之道,仍未能使集团摆脱尴尬处境。美英业界预测,如果拿不出“给力”理由,默多克江山将辉煌难再。

病态新闻观戕害媒介立业根基。媒介融入社会,需秉承一定的新闻价值观和道德观。因国家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不同,西方新闻观强调显赫性、人情味、冲突性、接近性、怪异性等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则要求我们注重时新性、接近性、显著性、重要性和趣味性。但不论东方西方,负责任的媒体,都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权责平衡、服务社会公益等原则。从道德层面看,媒介将其影响泛化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中,也必然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因此媒介的道德指向,一个是指向外部和谐,促进社会和人的精神发展;另一个是指向内部的约束,即培养健康追求的精神自觉。以此来衡量,“窃听门”恰恰暴露出西方媒介健康新闻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缺失。那种无视人格尊严,崇尚猎奇、怪诞与反常报道的病态新闻观,带来了对社会责任的背弃,也造成了对媒介立业根基的戕害。

监管乏力放纵无底线的“自由”。自《世界新闻报》丑闻曝光以来,该报管理层中,包括英国首相卡梅伦前媒体新闻主管库尔森和英国国际新闻公司首席执行官布鲁克斯等11人先后被捕。据警方查证,内部管理层为私家侦探等支付报酬的失职行为,对窃听事件的愈演愈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外部监管也存在严重漏洞。虽然,英国出台了《诽谤法》等法律约束媒介行为,但实践中,隐私权问题属于间接保护范畴。如果受到侵犯,不能够以独特权利来要求法律保护或者救济,而常以“非法入侵”或“违背信任”等理由追究责任。针对媒介侵权案,审理中也倾向于追究媒介侵权责任,通常依民法规则来解决,或是援引宪法规定作为对民法的制约。即法院可以借新闻自由为由放松对于媒介侵权行为的管制。从行业自律角度,英国虽较早建立起自律机构,出台了自律规范,但操作中却形成了将问责权交还媒介自身的运行机制。

在种种庇护之下,英国媒体的法律、自律监管看似紧、实则松,内外监管乏力,导致了“新闻自由”的无底线。

不良窥视欲助减媒介品质。新闻集团在五六年以前,就曾经被指控涉嫌盗听隐私,但直到今天才引起公愤,原因是多元的,之一是社会对“名人无隐私”观点的极端化理解或误读。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依法享有隐私权,但由于身份特殊,其所占有媒介资源更多,对媒介的依赖性和控制性也更强。当公共利益和名人隐私发生较大冲突的时候,公众可以要求名人放弃隐私,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是正当且合理合法的。但这并不是说名人不受隐私权法律的保护,更不等于认同媒介可以随时侵犯公民的私生活领域。

公众普遍存在“墨镜效应”的社会心理,人人都希望自己戴着墨镜,躲在后面观看他人,满足作为“看客”的心理窥私欲。英国媒体长期以来养成的专挖隐私、揭丑名人的报道传统,也是投公众之所好。然而现在,“窃听门”将公众从幕后推上前台,成为被侵权的对象,公众关注点和心理欲求终于发生了变化。根据马斯洛需要学说,当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受到威胁,人们身体、精神上受到伤害,对于媒介窃听的不合理性、违法性终于有了深刻的体会,从而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

媒介责任:自由的精髓是自律。面对危机,默多克始终有一种错觉,以为“窃听门”只是一个小麻烦。依靠纯熟的危机传播技巧,便可以四两拨千斤、转危为安。其危机应对速度之快、技巧之高,也的确可圈可点。

但是,公开认错的诚意不够且来得太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有英国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公司失策在于未能在最初将基本问题完全解决,却顽固坚持存在严重缺陷的解释。而涉及媒介操守的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直接导致了危机公关的失灵。泛滥的消费主义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挑战,构成了危机爆发的现实根源,也给媒介自身发展带来损害和困扰。践踏法律权威、挑战伦理底线而恣意妄为,终将使新闻事业置于危险境地。

“窃听门”事件留给世界的反思才刚刚开始:对公众来讲,克服不良的窥私欲和猎奇心理尤为重要;对于媒介,应了解仅满足于占有市场、娱乐大众,将使新闻迷失方向。也许这一事件,会引发人们更深入地思索媒介的公共责任以及新闻自由的意义。对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介来说,自由的精髓应该是自律。

作者孟威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学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