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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窥视欲助减媒介品质。新闻集团在五六年以前,就曾经被指控涉嫌盗听隐私,但直到今天才引起公愤,原因是多元的,之一是社会对“名人无隐私”观点的极端化理解或误读。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依法享有隐私权,但由于身份特殊,其所占有媒介资源更多,对媒介的依赖性和控制性也更强。当公共利益和名人隐私发生较大冲突的时候,公众可以要求名人放弃隐私,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是正当且合理合法的。但这并不是说名人不受隐私权法律的保护,更不等于认同媒介可以随时侵犯公民的私生活领域。 公众普遍存在“墨镜效应”的社会心理,人人都希望自己戴着墨镜,躲在后面观看他人,满足作为“看客”的心理窥私欲。英国媒体长期以来养成的专挖隐私、揭丑名人的报道传统,也是投公众之所好。然而现在,“窃听门”将公众从幕后推上前台,成为被侵权的对象,公众关注点和心理欲求终于发生了变化。根据马斯洛需要学说,当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受到威胁,人们身体、精神上受到伤害,对于媒介窃听的不合理性、违法性终于有了深刻的体会,从而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 媒介责任:自由的精髓是自律。面对危机,默多克始终有一种错觉,以为“窃听门”只是一个小麻烦。依靠纯熟的危机传播技巧,便可以四两拨千斤、转危为安。其危机应对速度之快、技巧之高,也的确可圈可点。 但是,公开认错的诚意不够且来得太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有英国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公司失策在于未能在最初将基本问题完全解决,却顽固坚持存在严重缺陷的解释。而涉及媒介操守的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直接导致了危机公关的失灵。泛滥的消费主义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挑战,构成了危机爆发的现实根源,也给媒介自身发展带来损害和困扰。践踏法律权威、挑战伦理底线而恣意妄为,终将使新闻事业置于危险境地。 “窃听门”事件留给世界的反思才刚刚开始:对公众来讲,克服不良的窥私欲和猎奇心理尤为重要;对于媒介,应了解仅满足于占有市场、娱乐大众,将使新闻迷失方向。也许这一事件,会引发人们更深入地思索媒介的公共责任以及新闻自由的意义。对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介来说,自由的精髓应该是自律。 作者孟威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学研究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