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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新闻监督”演绎成“监督新闻”

2011-09-26 17:21:29  来源: 新华网传媒频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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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新闻监督”演绎成“监督新闻”——由“记者黑名单”的出笼说起

《传媒》杂志供稿 文/李玉成 陈 璞

今年6月,在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的座谈会上,卫生部某负责人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民众,传播错误信息,将加强传播监控。如果哪一家媒体、哪一位记者发布了误导公众的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媒体监督是政府与公众赋予的神圣使命。食品安全离不开媒体监督。前不久,媒体关注三个名词:“长毛粽子、工商局长、记者。”一个是过期食品,一个是政府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官员,一个是舆论传播与监督者。后两者本应珠联璧合地起到监管与监督作用,但有时两者不是这样。据新华社报道,在沈阳市沈河区,因为一起“长毛粽子”被曝光,粽子店女老板大闹当地某晚报社,还找来其丈夫——“最牛工商局长”,这位“牛局”带两面包车人堵门“单挑”。

无论是“记者黑名单”还是“最牛工商局长”,着实让舆论大哗。

我们理解相关部门的良苦用心。由于某方面信息短缺,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或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的信息有偏差,或囿于专业知识,抑或仅是因为功利浮躁的媒体氛围,确实导致极个别媒体盲目迎合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焦虑,没有花精力去核实那些极具噱头意味的信息,导致“纸包子”等事件的发生。但是,这里暴露出一个核心问题,即是“新闻监督”还是“监督新闻”?

让谣言止于智者

沸沸扬扬的“记者黑名单”风波,终于有了一个官方定论。今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称:依照我国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其实,“记者黑名单”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问题。由此可见,建立“记者黑名单”,不是“政策行为”,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只是部门行为、个人行为。

众人皆知,媒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监督力量。媒体背后是公众和社会,它不是简单的监督,而是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作为卫生部门的“新闻人”,应该对医学有一些研究。试想,对媒体监督的拒斥,便意味着对“体外监督”的拒斥,而“内在抗体”作用总是有限的,正如人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对抗疾病。

如何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妨听听老新闻人赵启正的观点:“媒体对新闻发言人来说,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亲则不逊,远则怨”的关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更是一种契约化、制度化的关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证有显在或潜在的“记者黑名单”凭个人好恶或一己得失干扰采访活动,也才能保证一视同仁,真正达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开。

“记者黑名单”的出现,无非是权力被部门化、个人化罢了。记者核实“长毛粽子”事件时还发现,有问题的不仅仅是粽子,“最牛局长”本人问题似乎更大——年薪10万的他,却一下拍出500万给老婆、儿子开这家面包店,这么大一笔钱从何而来?莫非,一个“长毛粽子”,制造了一个“最牛工商局长”?莫非,一个“长毛粽子”制造了一场“血案”?关键问题,恐怕还是在“工商局长”这个身份上。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正如李普曼的名言:负责任的新闻事业,归根到底都要符合公众的利益。应该肯定,舆论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促进社会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