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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七问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2011-08-26 16:45:11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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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20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新闻出版报社承办的2011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在京举办。围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该如何保护、《著作权法》如何修订等相关问题,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京华时报》等30余家主流媒体的60余名编辑、记者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等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如何遏制使用P2P软件下载侵权行为?

◆法律发挥强大震慑作用之外,还需公民树立诚信守法意识

人民网:数字时代,如何遏制网络非法下载行为?为什么美国网民愿意花99美分下载一首歌,而中国网民却不愿意花1元人民币下载歌曲?能否通过相关案例来解释这一现象?

专家:可以列举美国与中国香港两个著名的著作权诉讼案例,说明严厉的法律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美国——因非法下载24首歌曲托马斯巨额赔偿案 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通过技术手段追踪使用点对点(P2P)软件分享会员歌曲的个人,在确认之后会向对方发律师函,列出被未经许可分享的作品,要求赔偿。据统计,已经有2万多美国人收到过这样的律师函,其中绝大部分人都会按照规定赔付,且平均每人赔偿金额在3000美元~8000美元之间。但明尼苏达州的托马斯却坚决不赔,结果法院判令她向6家唱片公司支付总计为192万美元的赔偿金!

如此庞大的赔偿数额是由美国的赔偿机制而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共有两种赔偿机制可以选择:第一种为实际损失和利润赔偿,这个规定跟中国的《著作权法》非常像。权利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让侵权人赔偿自己全部损失加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但选择这种方法的权利人非常少,因为举证困难;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二种——法定赔偿。美国法律规定,每部作品赔偿750元美~3万美元,不用权利人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果侵权人完全无过错,即为无辜侵权,赔偿额可以降到一部作品200美元;如果是恶意侵权,赔偿额最高可提至每部15万美元。

在美国,对于托马斯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很大争议,很多人同情托马斯,认为此案的赔偿额过重。但美国版权法中的赔偿机制确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使民众不敢肆意使用P2P软件下载盗版歌曲。

香港——陈乃明BT刑事犯罪案 香港人陈乃明把三部电影做成BT种子文件供其他用户下载,被判构成刑事犯罪,监禁3个月,这就是轰动世界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这个案子判决后,香港点对点(P2P)下载盗版电影率下降了70%。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威慑力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的侵权赔偿金额过低,惩罚过轻,对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作用有限。

此外,解决网络非法下载问题的关键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仅仅依靠严厉的法律进行震慑是不够的,还应倡导社会公众树立守法诚信的意识。举个例子,我国法律规定,贩卖一定数量的毒品就会判死刑,但现实中依然会有人铤而走险。为什么,就因为贩毒活动有巨大的利润。完全从法律上讲,加重处罚力度对侵权盗版会起到震慑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处罚中是最重的,但依然没有解决侵权盗版泛滥问题,原因何在?法律是靠人遵守的,法律定得再好,如果对个人没有约束力,依然是起不到明显效果的。保护版权,关键还在于个人自我约束,每个公民应自觉树立尊重版权、守法诚信意识。

2、法律规定的“立即 删除”如何理解?

◆如果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删除也只是停止侵权

人民网:请问“及时删除”是什么概念?如果有网友提出文章侵权要求删除,而按照网站删除稿件的流程运作可能一两天后才能删除,在时间段上有没有一个具体规定?

专家:首先要界定人民网的身份究竟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如果是ICP,那么人民网就已经侵权了,删除也只是停止侵权;如果是ISP,人民网只提供平台,无法确定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则不能就此认定人民网侵权。按照规定需“立即删除”,“立即”指多长时间,需要执法部门自行理解,可能理解为24小时,也可能理解为12小时,但如果理解为一周,就不叫“立即”了,“及时删除”可理解为3天以内、7天以内。“立即”就是当下。

3、网媒可以任意转载纸媒报道吗?

《中国文化报》:现在纸媒刊发的各种报道,经常被网络任意转载,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专家:分两种情况:如果报刊刊发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即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被归入时事新闻,依据《著作权法》他人转载行为不构成侵犯作品著作权,但如果转载时没有注明署名和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构成作品的微博或者深度报道、言论的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权利限制:“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被称为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自2006年之后,网络转载不再适用法定许可,即如果一家网站想转载其他媒体构成作品的文章,一定要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法定许可转载只适用于报刊,不再适用于网络。

有一个误区希望引起媒体的重视——报纸、杂志社经常刊发直接声明:“不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报本刊内容”,这种声明其实是无效的,因为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例如,《南方周末》去年曾刊登了一个声明,标题是《复制不是创造》,声明称:“未经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侵犯媒体权利……目前本报未授权任何纸质媒体转载本报文章。”实际上,其他媒体未经许可转载是合法的,除非《南方周末》作者刊登时注明不能转载,即使接到举报,《南方周末》也是打不赢官司的,这样的维权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当然,如果作者已授权报刊的声明,令其作为代理,所做的声明是有效的。

4、网媒间连环转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转载其他网络媒体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侵权行为

新华网:假如我们采用了来自新浪网的稿件,腾讯网或者别的网站可能会将这篇稿件转载,署名新华网。如果新浪网追责,新华网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此外,新华网从已授权网站转载图片,而这些图片最初来源网站并没有给新华网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诉讼,新华网可以胜诉吗?

专家:从性质上看,新华网未经许可转载其他网络媒体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侵权行为,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新浪网告谁,因为新华网转载跟腾讯网转载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各负其责。如果新浪网第一个诉讼告新华网,第二个诉讼告腾讯网,或者选择不告新华网,只选择告腾讯网,这是他的权利。如果选择只告腾讯网,新华网则没有连带责任问题,因为腾讯网转载是独立行为。

针对第二个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经过权利人授权的网站是没有权利给新华网许可的,但对方网站却给了。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要确定新华网在转载时候是否严格审查授权那一方的授权资格,在接受授权之前,首先要审查授权单位是否有此资格,应要求对方出具证明自己有权授权的证据,如果没有审查授权方资质以及是否有权利做转授权,一旦发生诉讼,法院不会判新华网胜诉,还会认为新华网有主观过错,因为没有审查就是有主观过错。

◆网络转载和平面媒体转载对权利人的影响完全不一样

中新社: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工作。很多新闻网站提出网络转载应法定许可。因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而网络不许可。新闻网站认为,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寻找非常困难,法定许可可以让新闻单位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一定内容并向作者支付一定的稿酬。而目前网络侵权被认定后,赔偿数额显然是高于稿酬的,这样可能会导致一些恶意索赔。

专家: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不少作家对此持反对意见,理由是尽管规定要求网络转载方向权利人付酬,但实际上大部分作家没有拿到报酬,即使拿了金额也很少。国际条约对于一个国家规定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有明确条件的,即所谓“三不”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不得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如果平面媒体把作品在平面媒体上登出来的同时上传到网络媒体上,再经过其他网络媒体转载的话,用户选择面就广了,网络转载和平面媒体转载对权利人的影响完全不一样,平面媒体的读者想要获得转载作品内容需要付出渠道成本,而一旦放开网上转载,在网上获得作品的渠道成本几乎是零,对权利人影响特别大。现在修订《著作权法》工作已经启动,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一旦规定网络转载法定许可,针对的不仅是中国作品,也包括外国作品,考虑到对外关系恢复是有难度的。

6、“避风港规则”中明知还是客观过错如何认定?

◆明知他人上传内容存在侵权内容而不采取删除措施

《京华时报》:什么叫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怎么看视频分享网站侵犯版权问题?

专家:间接侵权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而是故意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或是在知晓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它包括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两种形式。与直接侵权不同,间接侵权一定要有主观过错,仅仅客观上帮人侵权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服务,如信息存储平台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等等,客观上是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条件,但仅仅有客观帮助不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视频网络服务商具有帮助或引诱他人实施侵权的主观过错。

第一,需要明确与过错认定极为相关的规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索尼案”中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即产品只要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以产品能够被用于侵权而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视频分享网站上存在很多侵权,就推出网站是侵权的。第二,“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告之其网站中存储的内容或链接指向侵权内容。网络服务商在收到后应迅速移除侵权内容或链接,否则一旦事后证实通知内容属实,网络服务商将会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此外,权利人发通知是使网络服务商知道存储的内容或者链接是侵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方法,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至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商是不是应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红旗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工具。所谓“红旗原则”,即如果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或者侵权链接事实,就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明显能够发现具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即用户上传的内容或者被链接的内容是知名度较高的完整影视作品或流行音乐,不大可能由权利人在网络中免费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两类内容进行人为编辑、分类、推荐,使内容处于排行榜、推荐榜等榜单之中,或者该内容的相关信息处于网站首页、主要网页中或其他明显被发现的位置,就说明网络服务商曾经看到过相关内容,他应当意识到权利人免费上传这些内容的可能性很小,应采取删除措施,如不采取删除措施,就应被判定是有过错的。例如《夜宴》公映前就已有网站提供链接下载,这些链接指向的内容一定是侵权盗版《夜宴》,而网络经营者对此不闻不问,采取鸵鸟政策,没有采取删除措施,这种行为即是帮助侵权者侵权。

7、小型专业网站如何规避版权风险?

◆签订一揽子协议,每年支付费用

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是《中国知识产权报》办的很小的行业网站,点击量比较低,而且没有任何商业上的广告收入,完全是自办网站,受众大多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面很窄。我们面临的困扰是如何规避版权风险?

专家:只要面对公众的传播,肯定属于民事侵权。所谓受众面很窄,但实际上这个“面”已经足以宽到“受众”即“公众”。在《著作权法》中,排除“两个圈子”之外的不特定人都叫“公众”,而这“两个圈子”一是家庭圈子,二是相互之间有密切交往的朋友圈子,除了这“两个圈子”之外,向不特定人的传播都算向公众传播,非商业目的向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传播不影响它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未经许可转载其他网站或者平面媒体构成作品的新闻报道或相关资讯,恐怕依然存在侵权问题。建议如果主要转载几大媒体文章的话,可以跟他们签订一揽子协议,并每年支付一定费用,这样做是最保险的,可以适度规避法律风险。(记者 赖名芳 见习记者 郑伟丽)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