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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1-07-29 17:21:24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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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由工信部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开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1日前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law@miit.gov.cn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6012374

(四)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100804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