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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广告须经审批

2010-02-20 10:35:36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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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6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委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媒体单位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其中,广告主委托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广告,除了提交基本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广告成品样件)。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查验这些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

“切实加强对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管理,是有效治理违法广告的关键。”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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