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打击手机涉黄“初战告捷”,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正当时。1月15日,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两个多月来,共排查178万个网站,发现并关闭涉黄手机网站11691个,手机涉黄问题已得到“初步治理”。而这个司法解释的“亮剑”,已于2月4日生效,为打击涉黄贩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填补了治理“手机涉黄”方面的法律空白,而且锋芒直指涉黄贩黄背后的利益链条,对违法的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个环节实施“行为甄别”和“精确打击”。此外,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认定,对“淫秽网站”的界定等,都是既打到了痛处,又尽力避免利剑“误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使人们对其遏制淫秽电子信息传播的能力充满了期待。 当然,“利剑”出鞘了,到底威力有多大,还得靠司法实践来检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充分发挥这一司法解释“扫黄治黄”的效力,恐怕需要有关部门付出比制定法律要多得多的勇气、智慧和责任。 |